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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明科: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19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31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 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2.2022年4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4.2022年5月18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李

国春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因受新型冠状病毒导致的疫情影响,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

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现场或以远程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45名,代表股份1918567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617%。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2年5月1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2法律意见书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股份1817307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467%。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平台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平台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0名,代表股份101260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5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1.《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

3法律意见书

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持股5.00%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田雅雄

经办律师:刘亚楠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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