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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城:大名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08 00:00 查看全文

大名城 --%

证券代码:600094 、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 、大名城 B 公告编号:2026-033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 年 9 月 7 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千禧海鸥大酒店三楼会议室 1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70

其中:A股股东人数 68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B股) 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752628284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704936520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B 股) 4769176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32.3718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30.3205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2.0513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局召集,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由董事郑国强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1人,董事郑国强先生列席现场会议,董事俞培俤先

生、俞锦先生、俞丽女士、俞凯先生、冷文斌先生,独立董事田新民先生、陈金山先生、郑启福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列席本次会议均已向公司请假。

2、董事会秘书张燕琦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议案 是否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有效表决

序号 当选权的比例

(%)

1.01 选举俞培俤为第十届董事局董事 751373613 99.8333 是

1.02 选举俞锦为第十届董事局董事 751374796 99.8335 是

1.03 俞丽为第十届董事局董事 751373456 99.8333 是

1.04 选举俞凯为第十届董事局董事 751367466 99.8325 是

1.05 选举冷文斌为第十届董事局董事 751355768 99.8309 是

1.06 选举郑国强为第十届董事局董事 751373468 99.8333 是2、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议案 是否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有效表决

序号 当选权的比例

(%)

2.01 选举田新民为第十届董事局独立董 751373480 99.8333 是

事

2.02 选举陈金山为第十届董事局独立董 751379455 99.8341 是

事

2.03 选举孙东来为第十届董事局独立董 751373458 99.8333 是

事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议案 是否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有效表决

序号 当选权的比例

(%)

1.01 选举俞培俤为第十届董事局董事 142173502 99.1252 是

1.02 选举俞锦为第十届董事局董事 142174685 99.1261 是

1.03 俞丽为第十届董事局董事 142173345 99.1251 是

1.04 选举俞凯为第十届董事局董事 142167355 99.1209 是

1.05 选举冷文斌为第十届董事局董事 142155657 99.1128 是

1.06 选举郑国强为第十届董事局董事 142173357 99.1251 是

(2)、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议案 是否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有效表决

序号 当选权的比例

(%)

2.01 选举田新民为第十届董事局独立董 142173369 99.1251 是事

2.02 选举陈金山为第十届董事局独立董 142179344 99.1293 是

事

2.03 选举孙东来为第十届董事局独立董 142173347 99.1251 是

事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尚斯佳律师、陈萌律师

(二)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6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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