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名城”)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局已于2025年8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26日下午14:30在上海千禧海鸥大酒店三楼会议室1(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588号)举行,会议由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的董事郑国强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27名,代表公司股份784,971,2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629%。
2.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局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1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备战 (签名)
(公章)
主任:周文平 (签名)
杨舒雅 (签名)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