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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8-23 查看全文

大名城 --%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严格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局主席、董事局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

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局

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局主席签字确认,交由董事局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2)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暂缓或者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审批表详见附件)。

(5)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施行。附件: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者豁免事项登记表登记时间登记人员申请部门申请人员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者相关内幕人士

是□是□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的是否书面保

否□否□单密承诺董事局秘书审核意见董事局主席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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