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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天化: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云天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云天化 --%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云天化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与云南云天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证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流动性,结合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三条公司不得通过与财务公司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将

公司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第四条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并对外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严格遵循金融服务协议,不得超过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预计额度归集资金。金融服务协议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公司董事应审慎进行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符合经依法依规审议的关联

交易协议,关注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和风险状况。

第二章信息披露

第六条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票据承兑贴现、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各项要求,审慎决策,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条在公司存款存放在财务公司期间,公司应每半年取得并

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财务公司及其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

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情形、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持续风险评估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公司应定期了解财务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公司应要求财务公司每季度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提供财务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情况,如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在财务公司。

第九条公司可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测试和确保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章风险处置预案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针对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在发

生以下情况时,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督促公司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存款、暂停向财务公司存款、要求财务公司限期

整改等风险应对措施,切实保证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

(一)财务公司经营业务严重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

期、重要信息系统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

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公司或公司控股的分子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余额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上限。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

门的重大行政处罚,足以影响支付的。

(七)公司在定期或不定期从财务公司调出资金时,发现财务公司存在严重资金支付危机。

(八)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九)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一条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间时,公司应请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协议的完备性和协议的具体执行情况,以及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的披露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不在持续督导期间时,由审计机构在为公司进行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对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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