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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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本次指派杨杰群、李妍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9月30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5年10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7日9:00在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1417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宋立强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4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62,620,21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189%。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99,328,81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616%;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84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63,291,40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7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84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63,301,20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78%,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共计两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承办律师:
杨杰群
承办律师:
李妍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