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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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capitallaw.cn Web:http://www.capitallaw.cn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东方华银关于开创国际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5年3月2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5年3月29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决议的公告、通知公布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披露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4月18日13:00,召开地点:上海
市杨浦区安浦路661号3号楼4楼会议室,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5年4月18日至2025年4月18日,其中:(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5年4月18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25年4月18日9:15-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东方华银关于开创国际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列席的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101人,代表股份112508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961%。
以上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08955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6.8421%;
反对3549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3.1548%;
弃权3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31%。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08955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6.8421%;
反对3549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3.1548%;
弃权3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31%。东方华银关于开创国际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3、审议通过了《全资子公司上海开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09105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6.9754%;
反对3399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3.0216%;
弃权3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3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08955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6.8421%;
反对3549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3.1548%;
弃权3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31%。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109105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6.9753%;
反对3391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3.0140%;
弃权11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07%。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8961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6.8475%;东方华银关于开创国际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反对3543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3.1498%;
弃权2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96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5.2418%;
反对3543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4.6798%;
弃权2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784%。
7、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08952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6.8398%;
反对3543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3.1495%;
弃权11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07%。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工作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8948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6.8358%;
反对3547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3.1535%;
弃权11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东方华银关于开创国际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同意183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4.8918%;
反对3547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4.7894%;
弃权11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3188%。
上述第6、8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涉及特别决议议案;
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东方华银关于开创国际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东方华银关于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黄勇经办律师:叶菲毛一伦
2025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