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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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2022)穗金鹏股法字第433号
致: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鹏”)接受贵司委托,委派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发展中心六楼举行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鹏律师审查了贵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贵司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
议决议及2022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
3、贵司于2022年8月31日及2022年12月13日刊载于《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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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知》”);
4、贵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贵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贵司已向金鹏律师保证和承诺,贵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
副本均为真实、完整;贵司已向金鹏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金鹏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贵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会议决议及《广州发展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金鹏
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
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据此,金鹏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履行了法
定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持股凭证、个人股东
身份证明、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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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股东7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2,513,630,4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7%;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2名;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1名;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名,其中董事会秘书1名;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聘任律师2名;
金鹏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司董事会,
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金鹏律师见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的议案及表决的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2,513,630,492股;
反对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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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0股。
议案二:《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同意2,513,630,492股;
反对0股;
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一、议案二采取了普通决议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不存在需要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经金鹏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贵司发
布的《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中列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广州发展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
列明事项相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的会议议程、提出新提案以及对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法定程序进行表决结果点算及公布,出席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均无异议,并制作了会议记录且有关人员按法定程序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情况。
据此,金鹏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执行了法定的表决程
序,表决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议案均获得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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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鹏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金鹏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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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潘筱云
见证律师:
负责人:
李纲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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