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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股份: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0-29 查看全文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

质量,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及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及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二章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条公司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

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1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没有相关规定,但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九条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上述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上述事项交易标的相关指标达到公司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的,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证监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的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做出公开

2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完成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3(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发布业绩快报。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一条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

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4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公司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编制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5(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股票上市规则》财务类强制退市规定的情形,股票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七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

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一)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

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

触及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

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节临时报告

6第二十九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不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7(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三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股票交易根据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

8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或者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适用范围

第三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第四十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

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得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公司财务总监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司财务

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事件时,需按以下时

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与该事件当事人有实质性接触,或该事件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与该事件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终止或者解除时;

(四)该事件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该事件实施完毕时。

报告上述事件时,应附以下文件:

10(一)该事件的协议书;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相关书面文件);

(三)该事件的政府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告;

(五)所涉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任

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一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二条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内部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

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董事长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十三条临时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

序:

1.公司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独立

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2.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三十一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证

券部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

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司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公告;

4.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5.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披露。

12第五十四条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配发的数字证书由董事会

秘书保管,除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为办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使用外,不得他用。

第五十五条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

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五十六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按照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七条公司将依法披露信息,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五十九条公司在报纸、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事宜应

事先经董事长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指定媒体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保密措施与处罚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三条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

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

13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五条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六条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以外”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七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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