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事务管理制度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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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2号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暂缓豁免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号指引》《暂缓豁免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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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暂缓豁免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
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第3页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依法可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
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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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定期报告
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管理流程
第十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提交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
第5页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息。
第十二条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公司
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要求(详见附件一)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核准后执行。相关
登记审批材料交由证券事务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详见附件二)。特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需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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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出现因办理暂缓、豁免业务违规,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2号指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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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
规章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2号指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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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存档编号:
登记时间登记人申请部门申请人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已填暂缓或豁免是否书面签署保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是□否√是□否密承诺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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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及保密承诺书
本人承诺对事项知情,并将履行保密义务,直至该事项完成。
存档编号:
知悉该知悉该保密承诺书序暂缓或豁免事身份证号码及事项事项确认号项知情人姓名联系方式方式时间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