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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北京新渡律师事务所关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新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新渡律师事务所

BEIJING XINDU LAW FIRM

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9层19051906号

Address: No. 19051906 Huasheng International Building 12 Yab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Tel:8610-83050706 Fax: 8610-83050706

Web:www.xindulaw.com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新渡律师事务所关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新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学军、刘嘉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

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查验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1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通过上交所网站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召开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同时披露了相关文件。其中,《召开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

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按《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下午9点0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

大厦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韩泳江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至9:25,

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

日的9:15至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对于议案三《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以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与议案八《关于拟与中核财资管理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2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79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270947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353%。其中: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证实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2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10607407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6611%。

2.根据上交所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79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02064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74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交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3.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中小投资者”)共计79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02065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742%。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1网络投票股东所占比例为6.2742623%,中小投资者所占比例为6.2742653%。

3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现场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在现场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26092383499.2113

反对95023360.7476

弃权5210000.0411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26019313499.1538

反对102049360.8029

弃权5491000.0433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三: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以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股东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代表股份数

代表股份数(股)所持有表决权股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股)

份总数的比例(%)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9953492994.923219953492994.9232

反对99084364.713699084364.7136

弃权7632000.36327632000.3632表决结果通过

4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议案四: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股东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代表股份数

代表股份数(股)所持有表决权股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股)

份总数的比例(%)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26088903499.208620014842995.2151

反对93079360.732393079364.4279

弃权7502000.05917502000.3570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五:关于聘任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股东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代表股份数

代表股份数(股)所持有表决权股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股)

份总数的比例(%)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26027623499.160319953562994.9235

反对99606360.783799606364.7384

弃权7103000.05607103000.3381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六:关于2026年度授信计划的议案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26082984599.2039

反对93384250.7347

弃权7789000.0614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七:关于2026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5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股东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代表股份数

代表股份数(股)所持有表决权股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股)

份总数的比例(%)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24887971598.263718813911089.5020

反对213738551.68172137385510.1680

弃权6936000.05466936000.3300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八:关于拟与中核财资管理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表决意见占出席会议股东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代表股份数

代表股份数(股)所持有表决权股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股)份总数的比例()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9723963193.831319723963193.8313

反对122597345.8322122597345.8322

弃权7072000.33657072000.3365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九:关于修订《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25951250699.1003

反对106679640.8393

弃权7667000.0604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十: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意见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6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股东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代表股份数

代表股份数(股)所持有表决权股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股)

份总数的比例(%)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25936890699.089019862830194.4919

反对113575640.8936113575645.4030

弃权2207000.01742207000.1051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十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董事韩泳江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股东所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表决意见

得票数(股)持有表决权股份总代表股份数(股)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数的比例(%)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424377371112.0721363636766172.9902表决结果当选

2.关于选举董事李成富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股东所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表决意见

得票数(股)持有表决权股份总代表股份数(股)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数的比例(%)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16042022391.30359967961847.4198表决结果当选

3.关于选举董事吕希强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表决意见

7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得票数(股)持有表决权股份总代表股份数(股)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数的比例(%)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16002901391.27279928840847.2337表决结果当选

议案十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独立董事刘俊勇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股东所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表决意见

得票数(股)持有表决权股份总代表股份数(股)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数的比例(%)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423862179112.0315363121574172.7451表决结果当选

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魏龙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股东所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表决意见

得票数(股)持有表决权股份总代表股份数(股)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数的比例(%)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16064702991.32149990642447.5277表决结果当选

3.关于选举独立董事李舟军的议案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占出席会议股东所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表决意见

得票数(股)持有表决权股份总代表股份数(股)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数的比例(%)份总数的比例(%)

8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同意116051487891.31109977427347.4648表决结果当选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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