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新闻发布会 □现场参观 □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 □业绩暨现金分红说明会 □其他
活动 名称 机构现场调研交流会
活动 方式 现场会议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 中金银海(香港)基金 雍心 中润香港集团 崔建明 约牛(上海)基金 虞文娟 国盛开发投资(深圳) 吴根群 多伦多(香港)基金 尹喜
时间 2026年4月13日10:00-11:00
地点 公司会议室
公司接待人员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杨大申先生 财务总监:张万慧先生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1.自发电下滑风险:唐家渡电站+三星船闸对公司4座水电站发电量的具体影响幅度?2026-2027年自发电力预测、对毛利/净利的量化影响? 答:唐家渡电站投运后、三星船闸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均会造成公司发电量一定程度的下降。目前,上游唐家渡电站造成的发电量损失,公司已和唐家渡电站达成电量置换补偿协议;三星船闸造成的发电损失,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对接,全力争取相应的损失补偿。预计2026年自发上网电量3.9亿千瓦时。考虑到未来来水及工程建设进度的不确定性,公司目前不方便就2027年发电量及毛利、净利影响提供量化预测,以免误导投资者。 2.售电量增长失速:2026年售电量计划仅增0.2%。供区锂电、电子信息等产业复苏节奏?分布式光伏分流比例?如何稳增量? 答:关于售电量增速,公司判断2026年仅增不足0.2%,主要基于以下判断: 一是产业用电波动大、增长后劲趋缓。近年来,遂宁锂电、电子信息等主导产业用电量呈现“爆发式增长后高位波动”特征。随着国内锂电产能快速扩张,供区锂电企业用电负荷已趋于饱和;电子信息产业竞争加剧,订单波动导致用电需求不稳。2025年售电量虽突破50亿千瓦时,但增量主要来自前期项目集中投产,后续缺乏同等体量的新增长极。 二是分布式光伏分流影响极为有限。遂宁地区年均光伏可利用小时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25年供区光伏发电量0.47亿千瓦时,其中自发自用占44.7%(约0.21亿千瓦时),实际上网电量仅0.26亿千瓦时,占供区总售电量不足0.5%,对供区整体售电影响较小。 三是稳增量措施聚焦存量挖潜与增量落地。公司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通过不停电作业、故障快速复电等实现“少停增供”;深化政企联动,提前介入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确保“早规划、早建设、早投运”,以电网支撑力保障售电量稳中提质。 3.增收不增利:2025年营收+6.29%、净利-12.02%。成本端压力(购电、线损、人工)?毛利率下滑主因?2026年盈利修复措施? 答:2025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6.29%,营业总成本同比增长5.75%,利润总额同比增长1.94%。净利润同比减少12.02%。净利润同比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24年公司完成了原控股子公司甘孜州康定华龙水利电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明星综合商社有限公司(简称“明星商社”)破产清算,确认了相关投资收益。同时明星商社按税法规定损失已形成,2024年当期扣除,2024年所得税费用减少。详细原因见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 毛利率比上年同期略有下降。主要原因一是2025年售电均价下降;二是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遂宁市明星自来水有限公司(简称“自来水公司”)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由“自产与外购相结合”转变为“趸购销售为主”,自制水减少,购水成本增加。 综上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稳中有进,仍将持续开展提质增效专项行动,扎实提升公司经营质效。 4.市场化售电:2025年市场化售电增88.93%,但毛利水平?与国网四川购电关联交易(53亿千瓦时/2026)的定价机制、价差空间? 答:市场化售电:2025年“市场化售电服务”业务营业收入同比增长88.93%,毛利率同比下降。主要原因是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纵深推进,售电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公司采取“拓客户、增电量、保利润”市场策略,拓展客户导致服务成本增长,营业成本同比增长115.78%。2025年市场化售电业务实现毛利2,347万元,毛利率为57.16%,毛利较上年增加988.83万元,毛利率同比下降5.33个百分点。 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的购电关联交易:公司供区自发电量不足部分通过下网关口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购买销售。公司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按法定规程完成了购(售)电合同签订,属于“四川电网”内网间正常购销关系。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与本公司的交易电价均按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执行,目前交易电价主要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四川省电网企业网间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5〕285号)文件规定以及四川省电力交易市场规定的电价标准,进行电量清算和电费结算。 5.电网与数字化:龙凤110千伏等在建工程进度、投产效益?智能电网、配网升级、数字化转型投入与ROI? 答:在建工程按照公司年度建设进度有序推进,以提高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为售电量持续稳定增长及供电服务质量提升奠定坚实基础。其中,龙凤110千伏输变电工程进度已完成约70%,计划2026年7月底建成投产,届时将保障园区周边工商业项目供电,助力公司售电量增长。 公司电网资产的准许收益率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进行核定。目前,公司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3〕233号)执行。 6.自来水业务:水厂转加压站后模式、成本、盈利变化?水价调整、管网改造、新供水区域拓展计划? 答:为落实国家水源地保护政策,全资子公司自来水公司下属4座自来水厂已停止常规自来水生产。经营模式已由“自产与外购相结合”转变为“趸购销售为主”。成本结构从制水成本减少变为购水成本增加。自来水供应盈利将主要来源于提质增效、精益管理、强化自来水管线运维,增加供水量,有效控制水损,同时,探索发展二次供水、直饮水等业务,着力培育发展新动能。 供水水价是根据国务院《供水条例》(国令第831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川发改价格规〔2025〕456号)相关规定,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机制形成的。 自来水供区按照市政府划定的供水区域开展供水业务,未新拓展供水区域,公司在辖区内供水市场占有率近90%,拥有区域独立的自来水销售网络,在行业中具有主导地位。公司自来水公司根据供水需求和设备运行情况,有序开展管网设备改造升级,满足新增用户用水需求,保证供水质量和连续性。 7.区域扩张:遂宁外供电/供水/综合能源拓展可能性?成渝双城经济圈机遇与落地项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供电营业区原则上以省、地(市)、县行政区划为基础,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公司的供电区域为遂宁市船山区、安居区行政区域内,目前未发生变化。 全资子公司自来水公司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划划定的供水区域开展供水业务。供水区域为遂宁市本级和船山区城区,目前未发生变化。 随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招商项目在供区陆续落地,为电水业务发展提供了市场空间,公司电水业务实现稳步增长。同时,公司正在积极布局域外综合能源产业拓展,主要方向是市场化售电、充电站、智能运维、能源托管等。市场化售电已拓展至内江、德阳、南充、达州等地市,充电站已围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速公路开展布局。 8.电力市场化改革:全国统一市场、现货/辅助服务、容量电价对公司购售电、盈利模式影响?四川取消峰谷电价应对? 答:对电网企业,盈利模式已转为只收取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模式。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现货/辅助交易、容量电价等主要是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具体措施,均不影响处于中间环节的电网输配电价收入,电网企业承担结算、保供和系统运行责任。 四川取消峰谷分时电价是顺应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必然趋势,电力从公共属性递进为商品属性,电价回归市场。四川电力现货市场已实现连续结算运行,电力市场和现货交易精准反映市场供需,电网公司主要做好电改政策的宣贯落实,加强电网建设与运维,以安全稳定供电和优质服务稳定经营增长。 9.绿电与双碳:自发水电绿证/绿电交易开展、收益?分布式光伏、储能、虚拟电厂政策支持与公司布局?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中相关规定,公司4座水电站均不属于政策规定的可交易绿证申领范围。公司已建成2座小型分布式光伏项目,1座用户侧储能项目。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鼓励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资源,为电力系统提供灵活调节能力,公司正在积极研究探索虚拟电厂建设。 10.十五五电网投资:配网升级、智能电网、数字化公司受益项目、资金、收益? 答:公司“十五五”电网投资规模与电网运营效率提升、供电业务发展相匹配,与社会用电负荷增长、供电服务质量提升相适应。主要围绕供电能力、供电可靠性、新型电力要素接纳能力等方面提升,加快电网数字化转型,提升电网智能化水平,实现公司电网升级,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动经营质效提升,确保公司供电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 电网投资收益以输配电价机制为基础,核心定价原则为“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公司电网资产的准许收益率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进行核定。目前,公司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3〕233号)执行。
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是,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及内容以公司法定披露的信息为准。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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