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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电力: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8 00:00 查看全文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年9月17日,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69目录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6

第三章股份.................................................6

第一节股份发行...............................................6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7

第三节股份转让...............................................9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10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10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3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5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18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9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22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25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31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31

第二节董事会...............................................35

第三节独立董事..............................................43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47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51

第七章公司党委..............................................53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56

2/69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56

第二节内部审计..............................................60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61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62

第一节通知................................................62

第二节公告................................................63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63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63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65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68

第十二章附则...............................................68

3/69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股份制试点的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遂宁市人民政府遂府函〔1988〕3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在遂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000206152800A。

第三条公司于1988年5月经中国人民银行遂宁市分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900万股,于1997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ICHUAN MINGXING ELECTRIC POWER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环大道579号,邮政编码:62900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47862471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时,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4/69法定代表人辞任时,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公司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公司的董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相关规定运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按相关规定保障工会经费,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二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5/69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现代企业制度和上市公司规则运

营、管理企业,做大做强能源产业和公用事业,增强企业竞争能力,追求最佳的企业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力、热力的生产、供应;送变电工程的施工及设备安装;项目投资;研究、生产光电产品;技术服务;商品批发与零售;进出口业。(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6/69第二十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起人为遂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遂宁金源科技发展公司。1988年3月,公司发起人以清产折股的方式确认公司总股本2699.63万元。其中,遂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1545.56万元,遂宁金源科技发展公司确认1154.07万元。

第二十二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547862471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7/69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8/69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且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9/69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10/69(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对符合规定的股东合理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11/69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69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子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者执行事务的董事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13/69公司利益。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14/69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

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5/69(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

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16/69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3人)或者本章程所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8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除上述方式外,股东会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7/69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18/69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

19/69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者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20/69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五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

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21/69因。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22/69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23/69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通过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内容等书面形式体现,授权事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能够清晰判断授予董事会履行相应职责的权限范围,但对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履行职责的事项,不得授权董事会实施。

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24/69(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25/69(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调整;

(七)董事会成员的任免;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26/69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召集人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对会议审议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审核。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会议主持人应当提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有义务主动向会议说明关联关系并申请回避表决。

第八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八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上述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也可以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负责向公司提供该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八十九条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

27/69以上,或者股东会对该项表决作出决议,股东会就选举非独立董事进

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名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形式可以为等额选举,也可以为差额选举。在差额选举时,如两名董事候选人所得股权数完全相同,且只能有其中一人当选,股东会应对两位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股权数多的当选;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

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

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九十条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会应进行第二轮投票表

决:

(一)当选董事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3人),

28/69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8人)时;

(二)独立董事人数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4人),或者其成员构成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要求时;

(三)选举董事时,若因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

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单独进行第二轮选举。

如经股东会第二轮投票表决后,仍继续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由下次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董事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召开该次股东会。

第九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29/69第九十六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于股

东会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审议通过,律师对表决结果发表肯定性的法

30/69律意见后就任。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31/69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零四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以上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32/69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33/69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

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任生效后5年内仍然有效。签署有保密协议或者保密承诺的,若保密义务期限长于该期限的,遵守保密协议约定或者保密承诺的保密义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34/69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一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35/69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享有的决策权限如下:

36/69(一)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受

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赠与资产的除外),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交股东会审议,均未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进行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

37/69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四目或者第六目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1.下述金额低于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包括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包括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包括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包括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均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含对外提供资产

38/69抵押)事项,均需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单笔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的资产抵押事项(不含对外担保所涉资产抵押),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五)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含交易对象为关联方)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七)单笔对外捐赠支出在50万元以内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决策权限。

本款为规范董事会决策的最高权限。董事会可通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或者作出董事会决议,在其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授予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一定的权限。

第一百一十八条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39/69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在股东会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制定对下属子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依据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的要求,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在尊重子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前提下,依法对子公司进行管理、指导及监督。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向董事会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行使。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

40/69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

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及其他电子通信等方式;通知

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

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会议采用现场方式、现场与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电话、传真、书面传签及其他电子通信等方式,或者采取上述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41/69非以现场方式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和列席人员,可以采取电子

签名的方式签署会议通知、签到表、表决票、决议、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条通过现场方式、现场与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的

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通过其他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董事对审议事项有意见或者建议的,在表决票上载明,可不再形成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

42/69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43/69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五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44/69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5/69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

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46/69第一百四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担任董事的情形以及不

符合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

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 ESG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公司不设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47/69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3至7名董事组成,人数为单数,董事可以

同时担任多个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5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一百四十六条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主持本专门委员会工作。

战略与 ESG委员会主任(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召集人)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其中,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年度投资方案、重大投资融资、重大资产经营、重

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重组等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 ESG情况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提出可持续发展建议,拟定 ESG发展目标,指导和管理公司 ESG实践;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8/69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9/69(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专门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方式、现场与视频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电话、传真、书面传签及其他电子通信等方式,或者采取上述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可以采取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会议通知、签到表、表决票、决议、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一百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其他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会议。

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专门委员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50/69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

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会议在作出决议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五条专门委员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生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通过现场方式、现场与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通过其他方式召开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委员对审议事项有意见或者建议的,在表决票上载明,可不再形成会议记录。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五十八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

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六十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51/69(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

程师、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二条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及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52/69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一百六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公司党委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设立党委,隶属于中共遂宁市国有资产监督

53/69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相关规定运行。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者任命产生。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纪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相关规定运行,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工作。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

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

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及

其下属专门委员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

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54/69(七)领导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一百七十二条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公司党委应当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与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第一百七十三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公司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

55/69委任期相同。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党委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和精干高

效协调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党的工作机构,有关机构可以与职能相近的管理部门合署办公。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比例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保障公司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确保党组织有工作条件、有经费办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56/69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条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同时现金流能满足公司正常资金需求和可持续发展时,应当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

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原则上公司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在公司经营状况稳健、盈利能力良好,且现金流充足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

57/69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现金分红的比例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30%。

5.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

报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

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三)利润分配的调整

1.如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重大投资项目、重大

58/69交易无法实施,或者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者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董事会应提出利润分配调整预案。

2.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调整预案时,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四)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在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董事会在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通过投资者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平台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

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4.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批准;涉及利润分配预案调整的,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批准。

(五)利润分配的监督

59/69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六)利润分配的披露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

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60/69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八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可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八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61/69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

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

件、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及其他电子通信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62/69以电子邮件及其他电子通信方式送出的,以到达被送达人特定系统之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至少一家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

63/69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零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

64/69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

65/6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66/69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

67/69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

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百二十五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

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七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二十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

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68/69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子公司,是指本公司控股50%以上的绝对子公司和本公司

为第一大股东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子公司。

(五)电子签名,是指符合国家《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

性的电子签名,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不适用电子签名的情形除外。

第二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三十四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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