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丿币事务所
地址 :中国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105号 1#九层 邮政编码 :ssOO03
电话 :(86sg08BO6sssB 网址∶http√/w唧。zenithlawyer。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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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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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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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⒛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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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理非诉字(⒛22)第291号
致: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王新颖、黄三元律师出席公司⒛22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己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决议、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厂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
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
(或
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
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
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的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⒛22年12月9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⒛22年12月13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⒛22年12月28日下午在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独立董事杨守杰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厂
时间段即 9△ s-9∶ 25、 9∶ 30△ ⒈30和 13∶ 0O-15∶ 00;(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⒌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
共 42人 代表股份 784623GS5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2305817807股 )的
比例为34.0280%。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5591456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4.2493%;(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S人 代表股份 225478072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 7787%。 以上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因受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传播的影响公司部分出席会议人员系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表决结
果为:同意650270Og6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 8767‰反对1343535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233%;无弃权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650270Og6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767%;反对
1“3535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233%;无弃权票。(三)审议通过《关于职工医院分离移交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800434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63%;反对
4579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36%;弃权10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四)审议通过《关于职工生活区部分物业管理职能移交的议案》表决结果
为:同意780058羽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82%;反对4564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7%;弃权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杲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zO”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弓:钣王新颖
经办律师:黄三元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二乙Ⅰ耳卞白莎字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