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3证券简称:青山纸业公告编号:临2025-030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法律监督立案再审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该案被申诉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涉案的金额:本案中,本诉涉案金额为2900万元及相关利息,反诉涉案金额为935万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案件处于法律监督立案再审阶段,本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最终影响。案件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近日,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宁林场”)收到福建高院(2025)
闽民抗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闽民再252号《民事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丰木业”)与泰宁林场林业承包
纠纷一案由福建高院裁定提审,现已立案再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民事监督案件背景情况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宁林场与世丰木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前后历经三级法院五轮审理。第一轮审理,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宁法院”)判决泰宁林场胜诉,世丰木业不服一审判决并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明中院”)提起上诉;第二轮审理,三明中院裁定驳回重审;第三轮重审,泰宁法院重审一审判决泰宁林场败诉,泰宁林场不服并向三明中院提起上诉;第四轮审理,三明中院于2019年4月16日终审判决泰宁林场胜诉,世丰木业不服向福建高院申请再审;第五轮审理,2019年12月23日福建高院驳回世丰木业的再审申请,案件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
2020年2月28日,泰宁林场收到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明市检”)
受理通知书,世丰木业因不服判决提起法律监督程序,2020年5月26日,世丰木业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撤回监督申请,三明市检决定终结审查;2021年4月,泰宁林场收到三明市检受理通知书,世丰木业因不服判决第二次提起法律监督,世丰木业在2020年5月的申请监督书的基础上增加申请检察院对原始账册进行调取核对的要求。
以上有关本合同纠纷案诉讼背景及相关进展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10
1证券代码:600103证券简称:青山纸业公告编号:临2025-030月28日、2015年11月5日、2017年2月6日、2017年2月22日、2017年8月4日、2018年8月15日、2019年4月26日、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24日、2020年2月29日、2020年5月27日、2021年4月13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5-074、临2015-076、临2017-003、临2017-008、临2017-055、临2018-046、临2019-038、临2019-080、临2019-103、临2020-016、临2020-035、临2021-012)。
二、本次民事监督立案再审的基本情况
2021年5月-2022年4月,三明市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数据账册进行审核,
并出具了调查材料;2025年1月23日,泰宁林场收到三明市检通知,三明市检于2025年1月10日决定对本案提起抗诉,并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福建省检”)审查。
2025 年 4 月,泰宁林场收到福建省检的闽检民监[2025]Z1 号《通知书》,载
明:世丰木业与泰宁林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民事监督一案,福建省检经审查已于2025年3月31日向福建高院提出抗诉。
近日,泰宁林场收到福建高院(2025)闽民抗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闽民再252号《民事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1.(2025)闽民抗9号《民事裁定书》
申诉人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
有限责任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8)闽04民终148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认为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
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闽检民监〔2025〕Z1 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2025)闽民再252号《民事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
申诉人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
有限责任公司林业承包纠纷一案,不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
04民终148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作出(2025)闽民抗9号民事裁定,裁定提审本案,现已立案再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民事监督立案再审对公司的影响
1.对方因不服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在第一次申请法律监督终结审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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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申请法律监督,三明市检受理,决定提起抗诉,并报福建省检审查。福建省检审查后向福建高院提出抗诉,由福建高院提审,立案再审。该再审案件尚未审理,相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的最终影响。
2.案件由福建高院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五、风险提示及其他
1.案件已经多级法院多轮审理,公司坚持认为该案之前已生效的原终审判决
结果公平、合理的。
2.案件目前进入法律监督立案再审阶段,相关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
继续跟踪落实,督促泰宁林场积极应用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3.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以最大限度的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闽民抗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闽民再
252号《民事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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