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1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拟披露的信息需要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附上相关事项资料、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填写的登记表和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处提交,并应当保证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董事会秘书处对该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
将相关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2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上交所。
第十五条相关人员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暂缓、豁免
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按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及时披露而未及时披露,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公司原《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7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3附件: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时间:年月日申请部门申请人员
□暂缓披露,暂缓披露期限:
申请类型
□豁免披露
□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信息类型□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
□其他: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临时报告
方式□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所涉文件类型□其他: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相关知情人是否
□是□否□是□否知情人登记表已书面承诺保密
涉是否已通过其他□是,公开渠道:
及方式公开□否商认定属于商业秘业密的主要理由秘披露对公司或者密他人可能产生的的影响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年月日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年月日董事长审批意见年月日
注:附上相关事项资料、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填写的登记表和签署的保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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