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上汽集团: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08 查看全文

国嘉源律师事务所

圆JIAYUANLAWOFFICES

北京BEU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AN

致: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5-292

敬启者: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汽车工业(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汽总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证发

〔202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己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汽总公司增持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相关方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提

供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

述,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事实,其向本所

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

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上汽总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上汽总公司目前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913100001322221746,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武康路390号,法定代表

人为陈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74,917.5737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

独资),成立日期为1996年3月1日,经营期限为1996年3月1日至不约定期

限,经营范围为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的生产、研制、销售、开发投资,授权范

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咨询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增持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增持人不存在如下情况:(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

态;(2)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三年有严重

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上汽总公司具备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

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

二、增持人本次增持的情况

1、本次增持前上汽总公司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2年5月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2-029)和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上汽总公司系上汽集

团的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904,760,9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66%。

2、本次增持计划及增持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2年5月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2-029),上汽总公司拟自2022年5月5日起的6个月内,

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份,拟增持金额不

低于人民币16亿元且不超过32亿元。

根据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实施结果

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5),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上汽总公司累计增持

公司股份98,668,318股,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600,394,197.64元。本次增持

计划完成后,上汽总公司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003,429,2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8.50%。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相关投资者在一个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

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增持前,上汽总公司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904,760,961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67.66%,已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上汽总

公司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003,429,2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50%。本次增持行

为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

形。

3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的相关情况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发布了相关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5月5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

编号:临2022-029),就增持主体、持股情况、增持计划的目的、拟增持股份种

类、金额、价格、实施期限、资金安排、方式等进行了披露。

2022年5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进展暨首次增持

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0),就增持人的增持进展情况进行了

披露。

2022年11月8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2-065),就增持人的增持计划实施结果进行了披露。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按相关法

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上汽总公司作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计划的主体资格;

上汽总公司实施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

5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嘉源?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

经办律师:傅扬远

魏曦

2022年11月8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