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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汽集团: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30 查看全文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1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党、纪、工、团组织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附则

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1997)41号文〕批准,由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在上海汽车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基础上采用社会募集方式独家发起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9月28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1月24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营业执照号码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60250X。

第三条公司于1997年11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1997)501号

文《关于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筹)A股发行方案的批复》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0万股,其中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并上市的内资股为30000万股,于1997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SAIC Motor Corporation Limited

第五条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松涛路563号

1号楼509室

邮政编码:201203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575299445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总

工程师、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

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合规经营,并应将自身发展与社

会协调发展相结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并定期报告对国家和社会,以及利益相关方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满足用户需求,提高创新能力,集成全球资源,崇尚人本管理,以国际化的视野倾力打造卓越品牌,建立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和经营体系,将公司建设成为全球布局、跨国经营,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世界著名汽车公司,为消费者、投资者和社会创造最大价

4值,实现公司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各种机动车整车,机械设备,总成及零部件的生产、销售,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咨询服务业,以电子商务方式从事汽车整车,总成及零部件的销售,从事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本企业包括本企业控股的成员企业,汽车租赁及机械设备租赁,实业投资,期刊出版,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为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原上

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1997年11月24日,发起人在上海汽车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基础上采用社会募集方式设立本公司。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1575299445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5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转为股份;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的股权变动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7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8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9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10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11(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2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13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

14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15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16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17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超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18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上海证监局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超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19(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交易协议不应由同一人代表双方签署;

(二)关联董事不应在股东大会上对关联交易进行说明;

(三)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20票。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拟选举的董事、监事在两人以上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其中拟选举的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也可分散投于多人;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

明确告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制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21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22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23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24(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25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第一百零三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7~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独立董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可有一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6(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三个专门委员会:战略与 ESG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7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决定公司改革创新发展中的重大战略和改革事项、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

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超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28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

人送达、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二天。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超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超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超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超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29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30(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

师、总法律顾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可建立鼓励创新的容错机制,在符合法律

法规和内控制度的前提下,创新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未牟取私利、勤勉尽责的,不对相关人员做负面评价。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总裁工作细则中的董事会授予的关于投资项目的权限审批创新项目,经审批的创新项目适用上述容错机制。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副总裁的任免程序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31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同本届董事会任期。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设总法律顾问,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对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充分发挥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32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一人,可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超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33(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34第八章党、纪、工、团组织

第一百五十三条加强党的领导应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充分

发挥董事会的战略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作用、经营层的经营

管理作用、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保障机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各级党组织及其纪律检查机构,公司应当为各级党组织及其纪律检查机构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党委书记一名,可以设专、兼职党委副书记;设纪委书记一名;设党委委员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可交叉任职。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党委通过制定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明确

党委议事的原则、内容、组织、执行和监督,形成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机制,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各级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的规定以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分别设立各级工会组织和各级团组织。公司为各级工会组织和团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35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36(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用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支付股利,优先考虑现金形式。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当年经审计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和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年度内现金分红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不低于当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当年度实施股票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股利。

(四)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和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五)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由董事会详细说明理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7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38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采用公告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采用专人送达、邮件、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采用专人送达、邮件、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九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39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40(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42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百零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43第二百零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八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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