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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19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79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924724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31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莫思铭、吴春苗:

经查,2020年11月,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江苏永鼎欣益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未有对应收入的情况下,将1,500万元款项确认为主营业务成本,存在会计处理不审慎、不规范情形,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莫思铭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吴春苗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null 江苏证监局

null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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