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礼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1.上述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
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上述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上述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公告的《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
日等事项,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15:00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区江苏路1号永鼎股份总部大楼二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有关会议通知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之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之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680042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1714%(现场出席会议
的关联股东永鼎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会之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95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5875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5059%。
综上,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合并后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合计2957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5876060股(已剔除关联股东永鼎集
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0216%(已剔除关联股东永鼎集团有限公司
2所持股份数)。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
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之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之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为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合并后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法定多数通过。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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