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
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提高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未来可持续发展,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及外部融资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及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条款的规定;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符合《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在满足相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应该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
1司进行中期分红。
2、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1)当年度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
(2)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后,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4、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出、拟定。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2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
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
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4)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政策变化、外部经营环
境或自身经营状态的重大变化,对本规划进行及时、合理地修订,确保新的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资金需求及融资环境,并充分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在召开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之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五、规划其他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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