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好事前审计、专业
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重大投资和交易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
立董事占多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准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开展的审计工作。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法律认可的
其他方式送达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