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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尔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规程(2025年6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07 00:00 查看全文

ST尔雅 --%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加

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形成书面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六条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审核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八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条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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