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 629 号鸿运茂 A 塔 14 层(730099)
14/F Tower A Hongyun Mall No.629 Pingliang Road
Chengguan District 730099 Lanzhou China
Tel: +86 931-5102288 Fax: +86 931-5101019
1/5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6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进行了公告。(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连鹏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5月22日14点30分,召开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21号公司12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8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79人,代表股份合计
5721401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870%。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3人,所代表股份共计549373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17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76人,代表股份2276643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94%。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7.《关于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为议案4、议案6、议案7、议案8;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为议案5。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于2026年4月30日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以及披露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股东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出席的股东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八项,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现场及网络投票5692189472509501411664
2.《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现场及网络投票5692179472529601392564
3.《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现场及网络投票5692181472529501392464
4.《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现场及网络投票56916674725104014629645.《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现场及网络投票224291742473901474664易的议案》;
6.《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
(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现场及网络投票5692774472395601467064的议案》;
7.《关于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现场及网络投票5691462462659602334264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现场及网络投票5690860462696602357464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萨仁见证律师:
裴延君
见证律师:
陈富云
2026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