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现场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2026年6月1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6年6月1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6.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6月9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6月30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6月1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2(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30日下午14:00在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成证大厦17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冉云先生主持。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
30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
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
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98718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035%。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8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85468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07%。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59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91307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8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59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总计32352802股,不计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673012108股。
31587265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14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现场进行见证。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
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41.《关于审议公司<二〇二五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同意反对弃权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
A股 1579250147 99.4950 5802473 0.3655 2212699 0.1395
2.《关于审议公司<二〇二五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
A股 1579098447 99.4854 5975973 0.3764 2190899 0.1382
3.《关于审议公司<二〇二五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
A股 1579241347 99.4944 5783573 0.3643 2240399 0.1413
4.《关于审议公司<二〇二五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
A股 1578966047 99.4771 6132773 0.3863 2166499 0.1366
5中小投资22083144296.377961327732.676521664990.9456
者
5.《关于审议二〇二五年度公司董事履职考核和薪酬情况的议案》之表决结
果如下: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
A股 1577127047 99.3612 9584472 0.6038 553800 0.0350
中小投资者21899244295.575395844724.18295538000.2418
6.《关于预计公司二〇二六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需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6.01《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与公司系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
A股 782340177 98.9135 6442973 0.8146 2150199 0.2719
中小投资22053754296.249664429732.811921501990.9385者
就本议案的审议,长沙涌金(集团)有限公司、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6.02《与成都产业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等关联
6方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
A股 1214312972 99.3184 6188873 0.5061 2143499 0.1755
中小投资22079834296.363461888732.701021434990.9356者
就本议案的审议,成都产业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6.03《与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关联方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
A股 1381712787 99.3978 6230273 0.4481 2139599 0.1541
中小投资22076084296.347162302732.719021395990.9339者
就本议案的审议,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成都鼎立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鼎立三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股东会。
6.04《与国金涌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联营企业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7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
A股 1579180847 99.4906 5934573 0.3738 2149899 0.1356
中小投资22104624296.471659345732.590021498990.9384者6.05《与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等其他关联方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
A股 1438298747 99.4204 6269573 0.4333 2114299 0.1463
中小投资8016414290.531862695737.080421142992.3878者
就本议案的审议,山东通汇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7.《关于预计二〇二六年度担保总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
A股 1578522147 99.4491 6592573 0.4153 2150599 0.1356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8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
A股 1579538347 99.5131 5561373 0.3503 2165599 0.1366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9.《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
A股 1583808446 99.7822 2970273 0.1871 486600 0.0307
中小投资者22567384198.491329702731.29634866000.2124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关于续聘公司二〇二六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
A股 1578221847 99.4302 6846373 0.4313 2197099 0.1385
中小投资22008724296.053168463732.987921970990.9590者
11.《关于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9如下: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
A股 1577677147 99.3959 8985972 0.5661 602200 0.0380
1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
A股 1578935247 99.4751 7721472 0.4864 608600 0.0385
13.《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
A股 1579056647 99.4828 6111873 0.3850 2096799 0.1322
中小投资22092204296.417461118732.667420967990.9152者
根据表决结果,李世刚先生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0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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