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
性建设,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当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或传送的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或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报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后,视情况的重要程度,分别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1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五条规定要素。
第十条公司发生《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
三十三条规定事项,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至少包括《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四条所载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董事会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
3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可以通过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4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
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九条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供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要求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依法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予以追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