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延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东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日”、“公司”或“发行人”)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浙江东日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2023年3月12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4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
发行相关的议案。根据发行人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均为12个月,自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上述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至2024年4月17日。
二、本次延长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情况
1鉴于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而发行人尚未完成本次发行,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推进,发行人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2024年4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根据发行人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均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5年4月17日。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发行人上述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除延长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事项及其他授权事项内容保持不变;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变化;发行
人本次延长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2【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延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护湘张进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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