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浙江东日: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07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材料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2日

1目录

1、会议议程------------------------------------------------3

2、会议须知----------------------------------------------4-5

3、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7-17

4、议案2:关于对参股公司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18-23

5、议案3:关于对参股公司福鼎宏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24-29

2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程

时间:2026年1月12日下午14:30

地点: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169号东日科创中心11层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1号会议室

主持人:董伯俞董事长

一、会议介绍

1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到会来宾及股东出席情况主持人

2宣读股东会会议须知董事会秘书

二、会议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董事会秘书

2关于对参股公司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秘书

3关于对参股公司福鼎宏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秘书

三、审议、表决

1股东现场发言和提问-

2推选计票人、监票人主持人

3股东投票表决、工作人员统计现场会议表决情况,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结果-

4宣读表决结果监票人

5宣读股东会决议董事会秘书

6宣读股东会法律意见见证律师

7与会董事签署相关文件-

8宣布会议结束主持人

3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表决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融资融券券商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融资融券业务会员投票系统,按照所征集的融资融券投资者投票意见,参加股东会投票。

二、凡现场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请按规定出示股东帐户卡、身份证

或法人单位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证件,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三、在主持人宣布股东到会情况及宣布会议正式开始后进场的在

册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可列席会议,但不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四、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及代

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代表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五、会议发言安排不超过1小时。为维护股东会的秩序,保证各

股东充分行使发言、表决和质询的权利,各股东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向会议登记处登记,填写《股东会发言登记表》,并明确发言的主题,由会议登记处根据股东提出发言要求的时间先后、发言内容,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安排股东发言时间。股东发言,应当首先进行自我介绍,每一位股东发言不超过5分钟。股东不得无故中断会议议程要求发言。在议案审议过程中,股东及代理人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须举手申请,并经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股

4东及代理人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方案,简明扼要。非股东及

代理人在会议期间未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无权发言。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股东及代理人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数和姓名。议案表决开始后,会议将不再安排股东及代理人发言。

六、请与会者在会议中不要大声喧哗并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以保持会场正常秩序。

七、公司有权视需要对会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会议录音录像资料作为会议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除前述情形外,未经公司、会议主持人、出席及列席会议相关人员许可,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不得擅自对会议进行录音录像。

八、各项议案均由股东或股东代表以记名方式分别表决。参加现

场会议的法人股股东,如有多名代表,均应推举一名首席代表,由该首席代表填写表决票。表决按股东持股数计票,每一股有一票表决权。

九、会议期间离场或不参加投票者作弃权处理。

十、会议设监票人两名,由本公司律师和股东代表担任。

十一、在表决意见栏中填写“同意”、“反对”或“弃权”;在表

决栏中填写投票数;不填、夹写规定以外文字或填写模糊不清无法辨认者,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5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下面由我代表董事会报告关于修订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请各位审议。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实现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保障公司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6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实现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保障公司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指对外投资,包括公司以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

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直接投资,也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证券与衍生品投资等以寻求短期差价为主要目的的投资活动,具体包括:

(一)与境内外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

(二)出资设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兼并与收购其他企业;

(四)增资扩股等;

(五)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投资;

(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

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下列情形不认定为证券投资: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主业投资是指与公司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相匹配的投资,非主业投资是指主业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

本制度所称产业投资是指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以履行功能和产业布局,从而获得长期可持续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投资;财务性投资是以获取持有期间收益或资本利得为主要目的的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对外

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相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遵循合

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七条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定期制定及动态调整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详见附件)。对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一律禁止投资。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与内部控制

第八条对外投资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原则: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以有效投资服务重大战略原则: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应当服从、服务

国家的重大发展战略,提升战略支撑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聚焦公司主业发展原则: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应当围绕主业开展,聚

焦主业实业推动企业差异化发展和战略布局,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和业务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公司应严格控制非主业相关的投资活动,合理配置资源,优化资源效益,非主业投资形成的收益应用于支持主业的发展。

(四)以增量布局推动创新发展原则:公司对外投资应当积极培育发展战略

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打造鼓励创新容错纠错的良好生态,不断提升产业链现

8代化和整体科技水平。公司应瞄准新技术突破和市场需求变化催生的新产业、新

技术推动传统产业向高端跃迁产生的新业态、新技术推动传统产业要素高效重组

的新模式,加强对传统领域的改造、优势行业的巩固、未来赛道的开拓,不断开启增长的“第二曲线”。

(五)风险可控原则:公司对外投资应当规范执行投资决策程序,投资规模

应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强化投资全流程

风险评估和应对管理,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风险控制点,将内部控制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和管理;保证公司内部机构、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设置和分工,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全体员工必须遵照执行内部控制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控制的权力。

(六)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在设置各个控制点时应合理考虑所得到的收益应

大于控制成本的基本要求,如果无法确认控制点所带来的收益,则应考虑满足既定控制前提下,使控制成本最优。

第九条对外投资项目须进行内部立项,并开展可行性研究,经批准后执行。

根据不同的投资业务由相应的内部职能部门组织和协调,可以组建跨专业小组推进,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请专业人士或专业咨询机构来进行。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决策与管理机构

第十条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就对外投资进行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一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总经理是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重大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调整投资决策。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与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当年度的投资活动原则上应当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非主业投资占年度投资比例不高于5%,财务性投资占年度投资比例不高于5%。年度9投资计划由公司投资发展部协同财务管理部、内部审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编制,

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非主业投资及财务性投资超过上述比例的,应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及其调整按国资监管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投资发展部为项目承办与日常管理单位,牵头编制对外投

资项目的投资方案,实施投资立项申请,组织落实投资决策各项要求,并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

第十五条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准备工作应由公司投

资发展部或分、子机构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专门项目调研小组来完成。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需包括投资、财务、法务、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其他人员视具体投资项目而定,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参与。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资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七条公司合规部负责审核项目的事前协议、合同等法律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按照相关审计规定进行审计及后评价工作;

对已取消监事且未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全资及控股子企业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职责,并写入子企业章程。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落实投资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流程与权限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门管理和分级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但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一)所有的投资均需符合法律法规及发起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若属

于公司“三重一大”范围内的投资事项在决策前须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10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收购、出售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金额确定批准权限。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视同公司行为,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股权交易事项,应当披露标的资产

1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

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进行前款所述衍生品投资(除套期保值以外)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二十六条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与衍生品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与衍生品投资。

第二十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八条公司购入的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财务

部按照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十九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十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及时按规定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

12少公司损失。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管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

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三十二条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提出、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项目决策、项目实施等阶段。

(一)项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股东、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提出,也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由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提出投资需求。

提出需求前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分析、调研、咨询和论证。

(二)项目立项:公司投资业务线或相关业务线牵头对项目进行接触、洽谈

和初步分析,经初步评估可行性后,起草项目立项报告,提交讨论立项。

(三)尽职调查:立项通过后,公司投资发展部或业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尽职调查小组。视项目情况可要求公司其他部门参与,对投资项目进行战略匹配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并深入开展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及尽职调查,审慎评估交易对手或标的企业或有风险。涉及股权收购的,对目标企业的技术、股东、业务、合规、人力资源、内控等各方面情况重点调查和评估。重大项目的尽职调查可委托外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

(四)项目决策:尽职调查结束后,牵头部门起草投资方案及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法律报告、项目收益测算等相关文件报送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董事会、股东会在履行审议程序时,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五)项目实施:经相应权限审批通过后,由投资发展部或业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公司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报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不得自行办理对外投资。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按照该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及时报公司备案,公司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职责。所有与投资计划有关的书面文件须在财务部备案,由财务部负责管理相关文件资料,以便于日后查

13询。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建立项目后评价管理制度,明确评价开展的范围、原

则、方式、程序和要求等,其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监管部门规定的特别关注类项目和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重大投资项目应

在实施完成后三年内按要求开展后评价工作,形成后评价报告,并作为落实投资主体责任和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五条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对实施、运

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对于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的重大变化,应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会议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项目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三十六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应研究对外投资的清算回

收事宜: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七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应研究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事宜: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且无法得到补充时;

(四)协议约定转让;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应相同。

14第七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

投资情况,在第一时间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信息,全力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在信息披露前,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须严格保密。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负责编制对外投资公告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公司经营层及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

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对项目可行性研究失实、经济性论证严重偏离实际或在投资过程中未能行使参股参权、控股控权而造成经营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国家和地方政策发生调整或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四十五条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行为造成公司投资决策失

误、致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罚绩效奖金或其他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履行报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主观故意的严重过失,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四)报告和材料故意造假、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等。

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向其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15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16附件:负面清单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国家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以及企业自身战略规划的投资项目。

四、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融资能力和经营能力等不相匹配的投资项目。

五、不符合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项目。

六、境外非主业投资项目、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项目。

七、金融衍生品投机交易。

八、对产权关系不明晰、有重大债务风险或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进行并购或投资。

九、预期投资收益率低于综合考虑国家标准、相关行业及相关风险因素的合理收益率的项目。

十、组建设立与主业无关的产业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十一、向本企业及所属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

际控制的企业投资,或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十二、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负责人的投资项目。

十三、新购土地开展住宅房地产投资项目。

17议案二、关于对参股公司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下面由我代表董事会报告《关于对参股公司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请各位审议。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1日,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024年12月27日,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参股公司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公司参股公司的资金需求情况,公司按持股比例40.98%为东稷实业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人民币

4098万元,公司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与财务资

助对象结算资金占用费。财务资助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年12月31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财务资助计划实际发生余

额为2136万元。

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为进一步降低参股公司融资成本,根据公司参股公司的资金需求情况,公司拟按持股比例40.98%为东稷实业将上述财务资助额度展期至2026年12月31日,在该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实际财务资助金额以参股公司资金需求时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准。公司将继续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与财务资助对象结算资金占用费。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东稷实业股东宁波永佳谊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

59.02%股权对应的财务资助展期义务。

18被资助对象名称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

√借款

□委托贷款资助方式

□代为承担费用

□其他______

资助金额不超过_4098_万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资助期限

12月31日

□无息√有息,将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资助利息款基准利率与财务资助对象结算资金占用费

√无担保措施□有,_____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以赞成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参股公司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赵阿宝先生回避表决。该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2025

年第四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享有东稷实业40.98%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且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赵阿宝先生兼任东稷实业的董事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公司从审慎角度,将东稷实业作为公司关联方。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主要用于参股公司补充其日常生产经营所需

的流动资金,不会对公司自身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19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被资助对象名称哈尔滨东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阿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09MA1C02PD0B成立时间2020年2月6日注册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大街6988号主要办公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大街6988号注册资本20000万人民币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食品销售。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农副产品销售;粮油仓储服务;集贸市场管理服务;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装卸搬运;物业管理;广告设计、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主营业务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酒店管理;食用农产品批发;供应链管理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国内贸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公司持股40.98%,宁波永佳谊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宁波东信瑞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东旭日祥企业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股38.77%、16.25%、4.00%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有关联方:□是,□否)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有关联方:□是,√否)□其他:______2025年1-9月(未经项目2024年度(经审计)

审计)

资产总额69868.0972075.06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58765.2860695.65

资产净额11102.8111379.41

营业收入2906.673490.47

净利润-1611.25-3950.88是否存在影响被资助人偿债能

√无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有,________(请注明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二)被资助对象的资信或信用等级状况

东稷实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上年度对东稷实业有提供财务资助,因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要已同意展期,不存在财务资助相关款项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20(三)与被资助对象的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享有东稷实业40.98%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且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赵阿宝先生兼任东稷实业的董事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从审慎角度,将东稷实业作为公司关联方。

截至本议案审议之日,宁波永佳谊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东信瑞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东旭日祥企

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东稷实业59.02%的股权。

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由宁波永佳谊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59.02%股权对应的财务资助义务。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财务资助展期额度: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不超过4098万元

的财务资助额度,实际财务资助金额以参股公司资金需求时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准;

2.资金主要用途与使用方式:主要用于东稷实业补充其日常生

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公司向东稷实业提供的财务资助实行总量控制,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资金占用费的收取:公司将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

基准利率与财务资助对象结算资金占用费。

4.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5.资助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6.审议程序: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21本次财务资助额度展期主要用于参股公司补充其日常生产经营

所需的流动资金。东稷实业为公司参股公司,其财务工作接受公司监督管理,公司可以掌握东稷实业资金的使用情况,总体风险可控。同时为了保证该笔资金能够及时收回,规避资金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与偿债能力,对东稷实业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或者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督促该公司按时付息及偿还本金,以有效控制财务资助风险。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按持股比例向参股公司东稷实业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是为了支持其业务的顺利开展,满足其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

本次财务资助额度系在不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制定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同时,财务资助将收取资金占用费,且定价公允,能使得公司获取一定的收益,也有利于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后续公司也将密切关注东稷实业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第四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为: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按持股比例向参股公司东稷实业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参股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同时,本次财务资助将收取资金占用费,且定价公允,能使得公司获取一定的收益,也有利于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且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上述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易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项目金额(万元)

净资产的比例(%)

22上市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6426.002.66

余额对合并报表外单位累计提供

6426.002.66

财务资助余额

逾期未收回的金额0.000.00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23议案三、关于对参股公司福鼎宏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下面由我代表董事会报告《关于对参股公司福鼎宏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请各位审议。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1日,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024年12月27日,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参股公司福鼎宏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并新增财务资助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公司参股公司的资金需求情况,公司按持股比例20%为福鼎宏筑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人民币7100万元,公司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与财务资助对象结算资金占用费。财务资助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财务资助计划实际发生余额为4290万元。

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为进一步降低参股公司融资成本,根据公司参股公司的资金需求情况,公司拟按持股比例20%为福鼎宏筑将上述财务资助额度减少为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并展期至

2026年12月31日,在该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实际财务资

助金额以参股公司资金需求时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准。公司将继续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与财务资助对象结算资金占用费。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事项,福鼎宏筑股东温州宏筑置业有限公司承担80%股权对应的财务资助展期义务。

24被资助对象名称福鼎宏筑置业有限公司

√借款

□委托贷款资助方式

□代为承担费用

□其他______

资助金额不超过_5000_万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资助期限

12月31日

□无息√有息,将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资助利息款基准利率与财务资助对象结算资金占用费

√无担保措施□有,_____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以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参股公司福鼎宏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第四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享有福鼎宏筑20%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且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叶郁郁先生兼任福鼎宏筑的副董事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公司从审慎角度,将福鼎宏筑认定为公司关联方。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主要用于参股公司补充其日常生产经营所需

的流动资金,不会对公司自身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本次财务资助展期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25(一)基本情况

被资助对象名称福鼎宏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新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982MA31R03Q2D成立时间2018年5月30日注册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双岳工业园区主要办公地点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双岳工业园区注册资本12500万元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市场调查;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机

械设备、日用品销售;对外贸易;对房地产业的投资;农产品市

场投资、建设、开发;地产综合开发;农产品仓储;初级农产品主营业务加工;商铺出租、销售;市场管理;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装饰装潢工程施工;机械设备、水暖设备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持股20%,温州宏筑置业有限公司持股80%□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有关联方:□是,□否)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有关联方:□是,√否)□其他:______2025年1-9月(未经项目2024年度(经审计)

审计)

资产总额38190.5942511.46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29641.8835388.46

资产净额8548.717123.00

营业收入40.2966.81

净利润-547.33-2247.03是否存在影响被资助人偿债能

√无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有,________(请注明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等)

(二)被资助对象的资信或信用等级状况

福鼎宏筑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上年度对福鼎宏筑有提供财务资助,因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要已同意展期,不存在财务资助相关款项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三)与被资助对象的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享有福鼎宏筑20%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且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叶郁郁先生兼任福鼎宏筑的副董事长。根据《上26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公司从审慎角度,将福鼎宏筑作为公司关联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温州宏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宏筑”)持有福鼎宏筑80%的股权,公司向福鼎宏筑提供财务资助时温州宏筑均根据其持股比例对福鼎宏筑提供相应的财务资助。本次温州宏筑将继续根据其持股比例对福鼎宏筑提供的财务资助进行展期,额度20000万元。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财务资助展期额度: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的财务资助,实际财务资助金额以参股公司资金需求时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准;

2.资金主要用途与使用方式:主要用于福鼎宏筑补充其日常生

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公司向福鼎宏筑提供的财务资助实行总量控制,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资金占用费的收取:公司将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

基准利率与财务资助对象结算资金占用费。

4.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5.资助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6.审议程序: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本次财务资助额度展期主要用于参股公司补充其日常生产经营

所需的流动资金。福鼎宏筑为公司参股公司,其财务工作接受公司监督管理,公司可以掌握福鼎宏筑资金的使用情况,总体风险可控。同时为了保证该笔资金能够及时收回,规避资金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27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与偿债能力,对福鼎宏筑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或者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督促该公司按时付息及偿还本金,以有效控制财务资助风险。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按持股比例向参股公司福鼎宏筑提供财务资助

展期是为了支持其业务的顺利开展,满足其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本次财务资助额度系在不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制定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同时,财务资助将收取资金占用费,且定价公允,能使得公司获取一定的收益,也有利于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后续公司也将密切关注福鼎宏筑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第四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为: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按持股比例向参股公司福鼎宏筑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参股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同时,本次财务资助将收取资金占用费,且定价公允,能使得公司获取一定的收益,也有利于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且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上述财务资助额度展期暨关联交易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项目金额(万元)

净资产的比例(%)上市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6426.002.66

余额对合并报表外单位累计提供

6426.002.66

财务资助余额

逾期未收回的金额0.000.00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28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29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