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
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月11日14:30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景江路150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通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87281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9721%。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8606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29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6836042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645%;反对
206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223%;弃权22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132%。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7666303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33%;反对2063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7%;弃权22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0%。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96882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323%;反对
604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585%;弃权15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092%。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7274703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56%;反对604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9%;弃权15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授权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96982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328%;反对
603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580%;弃权15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092%。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7275703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77%;反对603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2%;弃权153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
4、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17317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3808%;反对
435364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5824%;弃权61900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036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347905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807%;反对4353647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0%;弃权619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3%。
5、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5.01、与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表决结果:同意10222512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537%;反对
235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298%;弃权16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165%。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7642203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30%;反对235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7%;弃权169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
上述议案,关联股东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回避表决。
5.02、与宁波新金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表决结果:同意9578660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384%;反对
235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451%;弃权15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165%。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9675403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06%;反对235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65%;弃权158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
上述议案,关联股东宁波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金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宁波盈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股东会。
6、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36072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647%;反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12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262%;弃权15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091%。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7666603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39%;反对2129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5%;弃权151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7、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79300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280%;反对
34161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026%;弃权454100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2694%。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7098884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86%;反对34161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32%;弃权4541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82%。
8、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拟新增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35642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622%;反对
216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285%;弃权15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093%。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7662303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49%;反对2168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6%;弃权15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9、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拟新增技改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3492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579%;反对
223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324%;弃权1616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097%。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765513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00%;反对2233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2%;弃权1616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10、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57668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028%;反对
1132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832%;弃权23026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014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6739177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75%;反对1132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43%;弃权2302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