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案号:01F20250472
致: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睦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前,委托人及相关交易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
三、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四、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自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首次停牌前六个月至《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日止,即2024年8月24日至2025年6月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信息的知情人;
7、前述1至6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
查报告及出具的承诺,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东睦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1、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如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1)于立刚股份变截至2025年6买入/交易主体身份交易日期动数量月6日结余股卖出
(股)数(股)
2024-08-264900卖出
2024-09-26200买入
2024-10-08100买入
2024-10-14300卖出
于立刚标的公司董事100
2024-12-0542600买入
2024-12-0640900买入
2024-12-1313800买入
2024-12-1997300卖出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于立刚声明并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
未获知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4、本人同意且本人已取得直系亲属同意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5、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
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2)陈治元股份变截至2025年6买入/交易主体身份交易日期动数量月6日结余股卖出
(股)数(股)
2024-08-264500卖出
2024-08-27100买入
2024-08-276200卖出
2024-08-28100卖出
2024-08-294500买入
2024-08-304500卖出
2024-09-054500买入
2024-09-09700买入
2024-09-123100买入
2024-09-122400卖出
2024-09-133100卖出
深圳市远致星火2024-09-18600买入
私募股权投资基2024-09-18600卖出陈治元0金合伙企业(有限2024-09-191500买入合伙)投资经理2024-09-19800卖出
2024-09-20500买入
2024-09-24600卖出
2024-09-251100买入
2024-09-253400卖出
2024-09-261900买入
2024-09-261100卖出
2024-09-27900买入
2024-09-271900卖出
2024-09-30900卖出
2024-11-2710500买入
2024-11-2810500卖出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陈治元声明并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
未获知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4、本人同意且本人已取得直系亲属同意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5、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
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3)徐璐瑶股份变截至2025年6买入/交易主体身份交易日期动数量月6日结余股卖出
(股)数(股)
2024-08-27100买入
2024-08-28100买入
2024-08-29100卖出
2024-08-30500卖出
东睦股份董秘办2024-09-05100买入徐璐瑶500
职员2024-09-09100买入
2024-09-11100买入
2024-09-26100买入
2024-09-26100卖出
2024-10-17100卖出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徐璐瑶声明并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
未获知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4、本人同意且本人已取得直系亲属同意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5、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
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4)毕惠芬股份变截至2025年6买入/交易主体身份交易日期动数量月6日结余股卖出
(股)数(股)
2024-09-0350000卖出
2024-10-1540000卖出
东睦股份董事
2024-10-1646140卖出
毕惠芬长、总经理朱志350000
2024-10-1733860卖出
荣配偶
2024-10-18100000卖出
2024-10-2270000卖出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朱志荣和毕惠芬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股票账户系自身独立管理并全权负责的账户。在涉及该账户的所有交易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入、卖出、持仓调整等操作决策,均依据自身的投资理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做出并予以执行,不存在任何受他人干预或指使的情形。
2、除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同意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6、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7、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对本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5)卢京波股份变截至2025年6买入/交易主体身份交易日期动数量月6日结余股卖出
(股)数(股)
2024-08-3050000卖出
2024-10-1810000卖出
东睦股份董事、
2025-02-0640000卖出
卢京波副总经理曹阳配115000
2025-02-195000卖出
偶
2025-02-2015000卖出
2025-02-2110000卖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2025-02-245000卖出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曹阳和卢金波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股票账户系自身独立管理并全权负责的账户。在涉及该账户的所有交易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入、卖出、持仓调整等操作决策,均依据自身的投资理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做出并予以执行,不存在任何受他人干预或指使的情形。
2、除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
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同意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6、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7、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对本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6)黄佳莺股份变截至2025年6买入/交易主体身份交易日期动数量月6日结余股卖出
(股)数(股)
东睦股份监事会主席、
主要股东宁波金广投2024-10-29300买入黄佳莺0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黄永平成年子女2025-02-06300卖出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黄永平和黄佳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股票账户系自身独立管理并全权负责的账户。在涉及该账户的所有交易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入、卖出、持仓调整等操作决策,均依据自身的投资理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做出并予以执行,不存在任何受他人干预或指使的情形。
2、除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
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同意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6、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7、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对本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7)陈蝶莉股份变截至2025年6买入/交易主体身份交易日期动数量月6日结余股卖出
(股)数(股)
东睦股份副总经理、2024-08-2620000卖出陈蝶莉上海富驰董事何灵敏0
配偶2024-08-30130000卖出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何灵敏和陈蝶莉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股票账户系自身独立管理并全权负责的账户。在涉及该账户的所有交易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入、卖出、持仓调整等操作决策,均依据自身的投资理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做出并予以执行,不存在任何受他人干预或指使的情形。
2、除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
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同意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6、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7、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对本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8)何由之股份变截至2025年6买入/交易主体身份交易日期动数量月6日结余股卖出
(股)数(股)东睦股份副总经
何由之理、上海富驰董事2024-08-30250000卖出0何灵敏成年子女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何灵敏和何由之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股票账户系自身独立管理并全权负责的账户。在涉及该账户的所有交易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入、卖出、持仓调整等操作决策,均依据自身的投资理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做出并予以执行,不存在任何受他人干预或指使的情形。
2、除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
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4、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同意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6、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7、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对本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9)朱宇华股份变截至2025年6买入/交易主体身份交易日期动数量月6日结余股卖出
(股)数(股)
2024-08-2825100买入
2024-08-2925100卖出
2024-09-1826900买入
交易对手方钟伟2024-10-0926900卖出朱宇华0
配偶2025-01-032000买入
2025-01-242000卖出
2025-02-1456900买入
2025-02-1856900卖出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钟伟和朱宇华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股票账户系自身独立管理并全权负责的账户。在涉及该账户的所有交易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入、卖出、持仓调整等操作决策,均依据自身的投资理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做出并予以执行,不存在任何受他人干预或指使的情形。
2、除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
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3、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同意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6、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7、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对本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10)陈展股份变动截至2025年6买入/交易主体身份交易日期数量月6日结余股卖出
(股)数(股)
2024-09-2628700买入
2024-10-2128700卖出
2024-11-1510000买入
标的公司总经办2024-11-1810000买入陈展330700
主任2024-12-05142900买入
2025-02-0647000卖出
2025-04-10150000买入
2025-04-1553700买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2025-04-1710000买入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陈展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股票账户系自身独立管理并全权负责的账户。在涉及该账户的所有交易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入、卖出、持仓调整等操作决策,均依据自身的投资理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做出并予以执行,不存在任何受他人干预或指使的情形。
2、除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
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同意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6、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7、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对本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11)褚佩华股份变截至2025年6买入/交易主体身份交易日期动数量月6日结余股卖出
(股)数(股)
2024-09-062000买入
2024-09-093000买入
2024-09-104600买入
2024-09-102700卖出
2024-09-116600买入
2024-09-201300买入
2024-09-248800卖出
2024-09-2621000买入
2024-09-273500卖出
2024-09-308400卖出
2024-10-0810400买入
2024-10-0915400卖出
2024-10-096000买入
2024-10-103000卖出
2024-10-102000买入
2024-10-1413000卖出
2024-10-152000卖出
标的公司有关知2024-10-177000买入褚佩华0
情人员陈展之母2024-10-182000卖出
2024-10-215000买入
2024-10-288000卖出
2024-10-293000买入
2024-10-307500买入
2024-10-313600卖出
2024-11-013000卖出
2024-11-043000卖出
2024-11-052900卖出
2024-11-131000买入
2024-11-181100卖出
2024-12-162000买入
2024-12-261000卖出
2024-12-271000卖出
2025-02-1412400买入
2025-02-171700买入
2025-02-17700卖出
2025-02-193000卖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2025-02-203300卖出
2025-02-216000卖出
2025-03-112000买入
2025-03-111000卖出
2025-03-124000买入
2025-03-131000买入
2025-03-172000卖出
2025-03-185100卖出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褚佩华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股票账户系自身独立管理并全权负责的账户。在涉及该账户的所有交易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入、卖出、持仓调整等操作决策,均依据自身的投资理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做出并予以执行,不存在任何受他人干预或指使的情形。
2、除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
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同意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6、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7、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对本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12)黄燕静股份变截至2025年6买入/交易主体身份交易日期动数量月6日结余股卖出
(股)数(股)
2024-10-31500买入
2024-11-01500卖出
标的公司有关知
2025-02-241500买入
黄燕静情人员沈海华配0
2025-03-112500买入
偶
2025-03-111000卖出
2025-03-123000卖出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沈海华和黄燕静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股票账户系自身独立管理并全权负责的账户。在涉及该账户的所有交易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入、卖出、持仓调整等操作决策,均依据自身的投资理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做出并予以执行,不存在任何受他人干预或指使的情形。
2、除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
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同意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6、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7、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对本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13)孙其锋股份变截至2025年6买入/交易主体身份交易日期动数量月6日结余股卖出
(股)数(股)
2024-08-27500买入
2024-08-28200买入
2024-08-301100卖出
2024-09-03500卖出
2024-09-03400买入
2024-09-04300买入
2024-09-06200买入
2024-09-10700买入
2024-09-11800买入
2024-09-121000买入
孙其锋标的公司董事2024-09-201000买入33000
2024-09-231000买入
2024-09-24500买入
2024-09-25500卖出
2024-09-251000买入
2024-09-26500买入
2024-09-26500卖出
2024-09-272000卖出
2024-09-301000买入
2024-09-301500卖出
2024-10-0811000买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2024-10-095000买入
2024-10-094000卖出
2024-10-102000卖出
2024-10-101000买入
2024-10-118000买入
2024-10-1413000卖出
2024-10-152000卖出
2024-10-161000卖出
2024-10-176000卖出
2024-10-18500卖出
2024-10-18500买入
2024-10-212500买入
2024-10-222000卖出
2024-10-231500买入
2024-10-24500买入
2024-10-251500买入
2024-10-28500买入
2024-10-283500卖出
2024-10-293000买入
2024-10-301000买入
2024-11-012500买入
2024-11-04500卖出
2024-11-05500卖出
2024-11-062500买入
2024-11-08500卖出
2024-11-121500卖出
2024-11-143000买入
2024-11-153000买入
2024-11-186000买入
2024-11-201000卖出
2024-11-211000买入
2024-11-222000买入
2024-11-254000买入
2024-11-271500买入
2024-11-29500卖出
2024-12-021000卖出
2024-12-033000买入
2024-12-031000卖出
2024-12-042000买入
2024-12-05500卖出
2024-12-10500卖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2024-12-10500买入
2024-12-12500卖出
2024-12-132000买入
2024-12-161000买入
2024-12-171000买入
2024-12-191000买入
2024-12-234000买入
2024-12-241000卖出
2024-12-251000买入
2024-12-261000卖出
2024-12-271000卖出
2025-01-034000买入
2025-01-062000买入
2025-01-071000买入
2025-01-101000买入
2025-01-141000卖出
2025-01-151000卖出
2025-01-161000买入
2025-01-171000买入
2025-01-201000买入
2025-01-214000卖出
2025-01-221000买入
2025-01-232000卖出
2025-01-242000卖出
2025-02-0620000卖出
2025-02-071000买入
2025-02-073000卖出
2025-02-101000买入
2025-02-101000卖出
2025-02-1113000卖出
2025-02-121000买入
2025-02-131000买入
2025-02-145000卖出
2025-02-17200买入
2025-02-18200买入
2025-02-19400卖出
2025-02-21100买入
2025-03-1110000买入
2025-03-11100卖出
2025-03-132000买入
2025-03-141000卖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2025-03-181000卖出
2025-03-191000买入
2025-03-206000买入
2025-03-213000买入
2025-03-25500买入
2025-03-26200买入
2025-03-27300买入
2025-03-284000买入
2025-03-31500卖出
2025-04-01500买入
2025-04-032500买入
2025-04-071500买入
2025-04-081000买入
2025-04-089000卖出
2025-04-094000买入
2025-04-102000买入
2025-04-111000买入
2025-04-143000买入
2025-04-15500买入
2025-04-161000买入
2025-05-06500卖出
2025-05-15500买入
2025-05-16500卖出
2025-05-191000买入
2025-05-21500卖出
2025-05-22500买入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孙其锋声明并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
未获知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4、本人同意且本人已取得直系亲属同意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5、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
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14)陈伊珍股份变截至2025年6买入/交易主体身份交易日期动数量月6日结余股卖出
(股)数(股)
2024-10-115100买入
2024-10-185100卖出
2024-11-151500买入
东睦股份主要股
2024-11-202000买入
东宁波金广投资
陈伊珍2024-11-214000买入3000股份有限公司监
2024-11-251000买入
事
2024-11-282000买入
2024-12-0410500卖出
2025-03-143000买入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陈伊珍声明并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
未获知本次交易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
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4、本人同意且本人已取得直系亲属同意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5、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
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2.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如下:
(1)宁波新金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份变截至2025年6买入/交易主体身份交易日期动数量月6日结余股卖出
(股)数(股)宁波新金
2024-10-0820000买入
广投资管东睦股份主要股
29968000
理有限公东
2024-10-0820000卖出
司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宁波新金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声明并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机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交易
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有
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机构将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4、本单位同意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查询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5、本单位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
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2)上海创精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变截至2025年6买入/交易主体身份交易日期动数量月6日结余股卖出
(股)数(股)上海创精投资
2024-10-08500买入
咨询合伙企业交易对方100(有限合伙)2024-10-14500卖出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上海创精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声明并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机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本次交易
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有
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机构将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4、本单位同意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查询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5、本单位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
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资管业务管理账户股份变动数量截至2025年6月6日结
交易日期买入/卖出
(股)余股数(股)
7479334买入
2024/08/24-2025/06/063970034
4625600卖出
*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截至2025年6月6交易日期股份变动数量(股)买入/卖出
日结余股数(股)
32330787买入
32696830卖出
融券券源划拨划
61400
2024/08/24-出
192483
2025/06/06融券券源划拨划
7300
入申购赎回股份减
4800
少
*融资融券专户账户截至2025年6月股份变动数量
交易日期买入/卖出6日结余股数
(股)
(股)
61400融券券源划拨划入
48700融券卖出股份融出
2024/08/24-2025/06/0654100
48700买券还券划入
7300融券券源划拨划出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声明并承诺如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
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账户、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融资融券专户账户买
卖东睦股份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与本次重组事宜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买卖东睦股份股票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睦股份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二、结论意见综上,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和自然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东睦股份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买卖股票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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