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录
声明事项..................................................3
正文....................................................5
一、《审核问询函》一、关于问询问题1.关于交易目的和交易方案..............5
二、《审核问询函》一、关于问询问题2.关于交易对方............................23
三、《审核问询函》一、关于问询问题10.关于其他问题...........................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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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案号:01F20250472
致: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东睦股份”)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于2025年6月6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分别于2025年6月23日、2025年8月21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现本所根据上交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5〕73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就需本所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对于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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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进行重复披露。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与本次交易
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三、本所律师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
于交易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前,委托人及相关交易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的文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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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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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审核问询函》一、关于问询问题1.关于交易目的和交易方案
根据重组报告书:(1)本次交易属于上市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目的包括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控制和资源整合,以进一步发挥协同效应;(2)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100%股权作价为21.14亿元,较标的公司最终评估结果19.38亿元溢价率为9.08%,系考虑到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在战略规划、业务发展、盈利能力上均有所提升而确定;(3)本次交易中结合
不同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的业务赋能贡献、股份锁定期满后的减持限制等因素,对标的公司股权采取差异化定价方案;(4)上市公司于2020年1月收购标的公司时,曾与标的公司原股东钟伟、创精投资等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了股东特殊权利、分拆上市等条款,其中包括关于标的公司五年内如未实现分拆上市,则标的公司原股东有权要求上市公司收购剩余股权的内容。
请公司披露:(1)上市公司在已控股标的公司的情况下收购少数股权的具体考虑,结合交易前后标的公司在公司治理、管理体系、业务安排等方面的变化,分析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标的公司的控制和资源整合;
(2)结合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在战略规划、业务发展、盈利能力上将实现的具体变化,说明评估结果是否已实际反映前述变化,进一步分析本次交易价格相较于评估结果存在溢价的合理性、公允性;请梳理并购重组中溢价收购的案例情况,并分析是否符合重组交易惯例;(3)结合交易对方的投资成本、投资时点、收益率、对标的公司业务的贡献情况、锁定期和其他安排,分析本次差异化定价的合理性;(4)上市公司2020年收购标的公司时约定的股东特殊权利、
分拆上市等条款的具体内容,相关条款是否均已清理,本次交易的发起和定价过程是否与前述条款相关;2020年以来及本次交易协议中有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要或特殊安排。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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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在已控股标的公司的情况下收购少数股权的具体考虑,结
合交易前后标的公司在公司治理、管理体系、业务安排等方面的变化,分析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标的公司的控制和资源整合近年来,上市公司紧紧围绕“以粉末压制成形 P&S、软磁复合材料 SMC 和金属注射成形 MIM 三大新材料技术平台为基石,致力于为新能源和高端制造提供最优新材料解决方案及增值服务”的发展战略,聚焦“新质生产力”,落实高质量发展理念。标的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发展 MIM 业务的重要控股子公司,拥有研发、产品设计、先进生产工艺以及规模化生产的完整业务体系,经过多年发展创新及技术积淀,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工艺装备水平、产品研发能力、质量控制以及产品交付能力等具备较强优势。
2020年1月,上市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标的公司75%股份。
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标的公司75%股份,钟伟及创精投资持有标的公司剩余25%股份。当时上市公司并未收购标的公司全部股权,主要系考虑到该次收购为上市公司首次切入 MIM 赛道,通过“先收购控制权,再收购剩余少数股权”的分步收购方式能够降低上市公司在收购资金安排、收购后整合过渡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风险。
2024年及2025年1-6月,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业绩均实现稳定增长,上市
公司 MIM 销售收入分别同比增长 57.26%和 33.47%,标的公司 MIM 销售收入分别同比增长79.45%和90.92%,且上市公司该部分业绩增长主要来源于标的公司的贡献。这一历史业绩表现也验证了前次交易是上市公司发展战略上的重要里程碑价值,也代表了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在前次交易后整合工作的阶段性成果。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预计将持有标的公司99%的股权,由于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控制标的公司并整合运作多年,标的公司在公司治理及日常经营管理体系方面与上市公司保持一致。业务安排方面本次持股比例进一步提升便于上市公司后续持续高效投入资源,并进一步降低管理成本,整体上看交易前后标的公司在公司治理、管理体系、业务安排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
不会发生变化,将进一步提升 MIM 业务的战略地位,充分发挥粉末冶金压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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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技术与粉末冶金注射成形技术的互补性和协同性,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 MIM 业务发展的资源投入与赋能,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为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打开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结合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在战略规划、业务发展、盈利能力上将实
现的具体变化,说明评估结果是否已实际反映前述变化,进一步分析本次交易价格相较于评估结果存在溢价的合理性、公允性;请梳理并购重组中溢价收购
的案例情况,并分析是否符合重组交易惯例
1、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在战略规划、业务发展、盈利能力上将实现的具体
变化
(1)强化公司业务发展战略,推进“强链拓链补链”,加速上市公司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转型升级
上市公司在2020年收购上海富驰实际控制权前,主要依托金属(或非金属)粉末成形工艺,从事新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增值服务,营业收入主要来自“P&S、SMC”两大业务板块。2020 年完成收购后,上市公司快速切入MIM 领域,完成对新技术、新工艺的战略布局,顺势将上市公司的业务领域拓展到通讯互联终端、医疗器械等行业,不仅迅速切入通讯互联终端主流品牌供应链,还通过原有汽车行业客户关系增加 MIM 产品的供给,进一步加强与主要客户的业务深入绑定。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预计将持有标的公司99%的股权,通过加强对标的公司的控制,将进一步提升 MIM 业务的战略地位,是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进行的业务布局的优化举措,有助于夯实并深化上市公司在 MIM 领域的投资布局、培植技术优势,推进产业链“强链、拓链、补链”,助力上市公司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转型升级,加速实现“全球粉末冶金领导者”的愿景。
(2)有利于上市公司构建核心技术自主可控的产业创新体系
2020年收购后,上市公司将上海富驰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显著提升了
公司在行业内的综合实力,丰富了公司产品组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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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对上海富驰业务整合,通过多维度的管理赋能与资源联动,更高效地实施统一管理和战略部署,深化整合管控水平,进一步统筹双方在销售、采购、生产等环节的人员配置与管理,优化人才、技术、资金等核心资源的整合与共享,进一步发挥 MIM 产品与 P&S、SMC 业务的互补性和协同性,实现整体及双方有序、高质量的发展,同时做强做大创新载体,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构建核心技术自主可控的产业创新体系,提升上市公司整体的核心竞争力。
(3)增强公司技术创新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根据天健出具的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2025年1-6月2024年度
项目交易后交易后交易前变动率交易前变动率(备考)(备考)
营业收入292974.05292973.820.00%514298.65514298.650.00%
营业成本223490.36223479.250.00%391077.37391077.370.00%
营业利润34367.7734393.050.07%48299.6848299.680.00%
利润总额34195.1034212.540.05%47874.5547874.550.00%
净利润32580.5832599.560.06%46853.8746853.870.0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26091.1531657.6521.33%39700.4245487.6614.58%
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20.4815.31%0.640.708.0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420.4815.31%0.640.708.04%
注:2025年1-6月交易前数据未经审计,2025年1-6月交易后(备考)数据经审阅。
由上表可见,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将有所上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将得以增强。从长期发展来看,后续随着上市公司进一步强化对上海富驰的管控力度与资源整合效率,深度挖掘并释放双方在业务领域的协同效应,上市公司的收入规模、盈利能力预计将持续稳定增长,为公司未来长期发展夯实基础。
2、本次交易评估结果未实际反映上市公司本次收购后与标的公司进一步
的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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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本次交易尚未完成,且协同效应受到市场环境以及后续整合效果的影响难以量化,因此从谨慎性角度出发,本次交易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未考虑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业务的协同效应,评估结果未实际反映前述变化。
3、本次交易价格相较于评估结果存在溢价具有合理性、公允性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100%股权作价为211397.95万元,较标的公司考虑长期应付款调整后的评估结果193800.00万元溢价率为9.08%,该溢价系充分考虑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前述战略规划、业务发展、盈利能力上的提升,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
(1)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升对上海富驰的股权控制比例,有利于
双方在业务、技术等方面更深度地融合
当前 MIM 行业正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要巩固现有行业地位、抢占新兴市场机遇,关键在于推动标的公司加速新技术突破与产能扩充。
但在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虽已控股上海富驰,并在业务开展上发挥协同,但考虑到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仅为64.25%,标的公司仍存在较高比例的少数股东,上海富驰作为独立法人主体,仍需要满足多方面的独立运营要求,在资源调配及管理效率等方面仍受到一定制约,在协同管理的广度和深度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具体而言,如针对部分技术新兴领域,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仍未在技术储备和研发上做到完全协同,以及在部分行政职能上,双方仍未能做到完全精简和效率最大化。
通过实施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持有标的公司99%股份,标的公司基本成为上市公司绝对控股的子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能大幅提升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管控与资源投入效率,从而助力上市公司进一步降低管理成本、优化技术和研发投入布局。
本次交易契合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并将有力推动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与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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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交易通过换股形式,将标的公司战略股东上翻,为上市公司层面
引入优质战略股东,进一步发挥协同效应本次交易中,远致星火将以取得股份对价的方式,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14%股权转换为对上市公司的直接持股,标志着上市公司层面成功引入远致星火这一优质战略股东。
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后,除了对现有的上海富驰 MIM 业务的赋能之外,远致星火可进一步围绕上市公司的粉末压制成形(P&S)及软磁复合材料(SMC)
业务板块,挖掘新的赋能方向及协同机会。
远致星火作为上市公司股东能够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价值,通过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稳定机制,实现战略利益的深度绑定。这一合作模式将切实助力上市公司提升综合实力、强化核心竞争力,并为其可持续发展注入更强动力。
(3)本次交易价格系基于评估结果,与交易各方充分协商,并考虑到《股东协议》相关回购约定的潜在商业影响后的决策,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1)标的公司已扭亏为盈,经营不确定性逐步消除,在当前时点收购有利于
锁定相对较低的收购成本,保障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024年度,依托大客户新产品上市带来的需求增量、折叠机铰链模组生产
能力的提升,以及产能布局先发优势的逐步释放,标的公司已实现扭亏为盈,并在2025年同比维持了较高的增速。未来,标的公司的收入规模、盈利能力预计将持续稳定增长,经营不确定性基本消除,预计未来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业绩增长的重要来源之一。
考虑到在《股东协议》中有约定,如上海富驰在远致星火完成增资后的5年内未完成合格上市,且上海富驰经营业绩优良的情况下,远致星火可寻找第三方受让股份,受让无果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将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购买远致星火所持的上海富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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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在当前标的公司业绩释放的初期收购少数股权,有利于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交易作价进行谨慎、合理协商,以较低成本完成对标的公司的收购,避免上市公司主要股东股权过度稀释,更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远致星火取得的交易对价较评估结果存在较高溢价,主要系考虑到其潜
在赋能、投资成本、额外的锁定期要求等综合确定
远致星火在本次交易中获取对价对应标的公司100%股权的作价较评估值溢
价约23.54%,该溢价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远致星火作为对标的公司具有重要战略价值的优质股东,在本次交易中取得了股份对价上翻成为上市公司股东。该溢价充分考虑了远致星火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后,除了在现有的 MIM 业务赋能之外,进一步赋能上市公司粉末压制成形(P&S)及软磁复合材料(SMC)业务板块;
远致星火于2023年11月以现金方式对上海富驰进行增资2.82亿元取得了
标的公司15%股权,其中,本次交易中远致星火拟出售的14%标的公司股权,对应初始投资成本为2.64亿元;而本次交易中,该14%股权的交易对价确定为
3.35亿元。假设本次交易于2025年12月31日交割,经测算,远致星火本次交
易的隐含年化收益率为12.1%,该水平仍处于市场化基金收益率的合理区间内。
与其他交易对方相比,远致星火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仍需遵守自愿额外减持限制,即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远致星火减持本次交易中认购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交易中认购股份的60%。该要求系上市公司为了深度绑定远致星火,双方商业协商确定。考虑到其承担了更高的锁定要求,因此其交易对价也进行了相应的体现。
(4)本次交易的溢价率情况符合市场案例水平经检索,2019年以来,市场上已实施的重组案例也存在交易作价高于评估值的情况,部分案例统计如下: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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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标的资产上市公司标的资产交易方式产交易溢价率评估值作价
集华投资19.51%股士兰微发行股份购买
权及士兰集昕10.8411.223.58%
(600460.SH) 资产
20.38%股权
新时达智能科技18.75%股
现金收购6.106.8712.67%
(002527.SZ) 权
电气实业48.18%股
权、电机厂39.42%上海电气
股权、机电设计院现金收购92.22100.048.48%
(601727.SH)
48.88%股权和核电
设备42.20%股权可立克
海光电子10%股权现金收购0.170.2013.30%
(002782.SZ)至纯科技发行股份购买
波汇科技100%股权6.136.8010.93%
(603690.SH) 资产
美诺华宣城美诺华49%股
现金收购1.30831.516215.89%
(603538.SH) 权
亿纬锂能亿纬动力1.0962%股
现金收购5.145.7912.58%
(300014.SZ) 权
溢价率平均值11.06%
溢价率中位数12.58%发行股份及支
本次交易付现金购买资6.737.359.08%产
由上表可见,本次交易中,交易价格相较于评估结果的溢价率处于可比交易区间内,且均低于可比交易平均值及中位值,溢价率水平具备合理性。
综上,本次交易价格较标的资产评估值溢价9.08%符合市场操作惯例,具备合理性、公允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结合交易对方的投资成本、投资时点、收益率、对标的公司业务的
贡献情况、锁定期和其他安排,分析本次差异化定价的合理性
1、交易对方的投资收益率均处于合理水平
各交易对方初始投资时点、入股标的公司投资成本、本次交易隐含年化收益
率、其对应标的公司整体估值以及本次交易对价形式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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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对本次交易对
增资/受让本次交易取本次交易隐交易投资成本价相较投资价对应标的上海富驰股得对价含年化收益对方(亿元)成本的增值公司估值
份时间1(亿元)率5(亿元)(亿元)远致
2023年11月2.823.350.5312.1%23.94
星火不涉及现金
2004年2月
对价支付3
钟伟62008年11月0.01552.652.6336.2%19.38不涉及现金
2015年12月
对价支付4创精
7
2014年12月0.31560.830.51305.8%19.38
投资宁波不涉及现金
2022年9月80.440.4412.4%18.41
华莞对价支付2宁波
2
2022年9月0.05800.080.029.7%18.41
富精
注1:增资/受让时间以工商登记变更时间或者具体交割日期为准。
注2:2021年3月,上市公司以其持有东莞华晶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简称“东莞华晶”)75%的股权认购上海富驰872万股、宁波华莞以持有的东莞华晶18.00%股权认购上海富驰209
万股、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持有的东莞华晶3.2247%股
权认购上海富驰37.5万股并转让给宁波富精。根据相关协议约定,该次交易中上海富驰的股份价格为15.4774元/股。上海富驰于2022年9月30日完成前述事项的工商变更手续。
注3:考虑到上海富驰设立初期业务规模较小,且为了激励上海富驰核心人员,2004年2月,于立刚将其实际持有上海富驰35%的股权(对应70万元注册资本)无偿转让给钟伟。
注4:2015年12月,于立刚将由钟伟代其持有的公司9.4341%股权转让给钟伟,作为对价,钟伟将其在创精投资层面的38.3645%的股权转让给于立刚,因此前述交易不涉及现金对价的支付。
注5:本次交易隐含收益率假设本次交易可在2025年12月31日完成交割进行测算,远致星火隐含年化收益率系基于本次交易出售的标的公司14%股权进行测算。
注6:钟伟在2015年12月取得的上海富驰股份系以其所持创精投资的出资作为对价,收益率计算假设该笔投资的投资成本为其在创精投资取得相应出资份额的成本。
注7:创精投资在2014年12月取得标的公司股权后,在本次交易前,分别在2016年3月、
2017年3月及2020年8月出售过其持有的标的公司部分股权,考虑到该部分投资成本在较
早时间回收,创精投资针对标的公司投资的整体隐含年化收益率较高。
注8:宁波华莞以其持有的东莞华晶股权与上海富驰换股而取得上海富驰股份。其入股时间及入股对价为其取得东莞华晶股权的时间及对价,收益率计算假设的投资成本系基于其取得东莞华晶的股权的成本进行测算。
注9:本次交易对价相较投资成本的增值系用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取得对价减去其直接投资成
本所得(不考虑非现金对价支付的相关成本)。
其中,远致星火属于市场化投资基金,其隐含年化收益率水平约为12.1%。
6-4-1-1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钟伟系标的公司早期核心创始人股东,首次取得股份时点为2004年,入股时间较早,取得股份成本相对较低,其隐含年化收益率水平约为36.2%,回报率较远致星火、宁波富精、宁波华莞等后期投资人相对更高。创精投资系标的公司核心员工持股平台,本次交易其直接增值回报金额为0.51亿元,相对其他交易对方处于较低水平,但由于其投资金额较小,且在入股上海富驰过程中出于激励核心员工之目的,系按照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取得股份,因此回报率亦处于较高水平。考虑到其取得标的公司股份并非以投资回报为目的,主要系绑定核心员工,激发员工动力,因此相关估值所隐含回报率具备合理性。宁波华莞、宁波富精属于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相关员工的持股平台,但考虑到持股年限较短,入股时间较晚,因此其直接增值回报金额分别为0.44亿元和0.08亿元,回报率分别为12.4%及9.7%。上述交易对方的投资回报率均存在合理性。
2、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业务的贡献情况、锁定期和其他安排
各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业务的锁定期、对价形式、对业务贡献情况及本次交
易对价对应标的公司估值如下表所示:
本次交易对价对序号交易对方锁定期对价形式对业务贡献情况应标的公司估值(亿元)
12个月,且自股份发
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与上市公司在多维度内,远致星火减持本次100%股份对上发展战略协同,为
1远致星火23.94
交易中认购股份数量价上市公司进行客户资不得超过本次交易中源的赋能
认购股份的60%
50%股份对标的公司创始股东,
2钟伟12个月价及50%现系标的公司历史上的19.38
金对价经营管理者
50%股份对
标的公司员工持股平
3创精投资12个月价及50%现19.38
台金对价
75%股份对
东莞华晶员工持股平
4宁波华莞12个月价及25%现18.41
台金对价
75%股份对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
5宁波富精12个月18.41
价及25%现台
6-4-1-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次交易对价对序号交易对方锁定期对价形式对业务贡献情况应标的公司估值(亿元)金对价除上表所示信息外,2025年4月24日,《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各签署方共同签署了《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的补充协议》,其中就远致星火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补充约定了“投资人以所持目标公司14%股权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东睦股份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乙方发行的股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若投资人减持本次发行中认购股份数量超过投资人本次发行中认购股份的80%,则原协议中的“3.1股东大会职权、3.2表决机制、3.3股东大会会议程序、4.3董事会会议程序、6.1优先认购权、6.2反稀释权、6.3关键
股东和创始人的股份转让协议、6.4优先购买权、6.5随售权、6.6股份变动知情
权、6.7优先收购权、6.8投资人的股份转让、6.10清算及视同清算事件、6.11更优惠的条件、8.1任职承诺和不竞争”等条款全部自动失效,并同步修改目标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本次交易对方远致星火、钟伟、创精投资、宁波华莞、宁波富精与标的公司之间不存在关于交易价格的其他安排。
3、本次交易不同交易对方之间设置差异化对价安排具备合理性
考虑到不同交易对方的投资时点、投资成本、投资背景和目的等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在本次交易筹划过程中交易各方基于上海富驰评估值对交易价格进行协商,结合投资成本、投资风险、投资时间、投资协议条款约定等因素,制定了差异化估值方案,将战略股东、早期创始团队股东、管理层股东等不同交易对方形成差异化估值定价,以能够满足交易方多样化需求,更快推进交易的达成,从而提升交易效率,具备合理性。
具体而言,不同交易对方的估值定价较经调整后评估值的折溢价率水平及相关原因如下:
6-4-1-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远致星火
远致星火在本次交易中获取对价对应标的公司100%股权的作价较评估值溢
价约23.54%,该溢价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1)远致星火作为对标的公司具有重要战略价值的优质股东,未来能够进一
步挖掘对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资源赋能空间,与上市公司在多维度上发展战略协同,为上市公司进行客户资源的赋能;
2)远致星火在本次交易中未选择现金对价,而是全部采用股份对价的支付方式。该选择可进一步强化其与上市公司的深度战略绑定,体现出远致星火对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长期发展的信心;
3)与其他交易对方相比,远致星火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仍需遵守额外减持限制,即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远致星火减持本次交易中认购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交易中认购股份的60%;
4)即便在交易对价存在溢价的前提下,与宁波华莞及宁波富精两个标的公
司非创始股东相比,远致星火本次交易对应的隐含年化收益率仍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2)钟伟及创精投资
钟伟系标的公司早期创始人股东,创精投资系标的公司早期员工持股平台,本次交易中所获取对价对应标的公司100%股权与评估值相同。此外,钟伟、创精投资在本次交易的隐含回报率虽较其他股东处于较高水平,但亦符合其标的公司创始股东和早期员工持股平台的背景,具备合理性。
(3)宁波华莞及宁波富精
宁波华莞及宁波富精系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层员工持股平台,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取对价对应标的公司100%股权的作价较评估值折价约5.00%,系与上市公司友好协商确定,其作价低于评估值,不会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6-4-1-1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综上,本次交易采用差异化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上市公司2020年收购标的公司时约定的股东特殊权利、分拆上市等
条款的具体内容,相关条款是否均已清理,本次交易的发起和定价过程是否与前述条款相关;2020年以来及本次交易协议中有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要或特殊安排
1、上市公司2020年收购标的公司时约定的股东特殊权利、分拆上市等条
款的具体内容
2020年1月14日,东睦股份与钟于公司、钟伟、于立刚、创精投资签署了
《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钟于公司、钟伟、于立刚、创精投资(《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合称为“乙方”)
将其合计持有的上海富驰(《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称为“目标公司”)47362590股股份以1039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东睦股份(《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称为“甲方”),并约定了后续安排、期间损益归属、税费承担、公司治理、人员安排及限制、股份转让的排他性、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协议的终止、分拆上市及
利润分配等事宜,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具体主要内容条款
4.1钟伟、创精投资同意,各方顺利完成本次交易并实现全部标的股份转让交割后,
钟伟、创精投资应将所获得的交易对价中的5000万元的款项用于购买甲方股票,并在钟伟、创精投资获得最后一笔交易对价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前述股票的购买,钟伟、创精投资在此期间内购买前述股票的时间、数量等由其自行决定。钟伟、创精投资同意,本次股票自购买完成之日(即5000万元已全部购买甲方股票之日)起锁定期为48个月,钟伟、创精投资自本次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届满12个月后,
第4每满12个月可解除本次所购买甲方股份总数25%股票的锁定。
条后4.2钟伟、创精投资同意,钟伟、创精投资收取标的股份最后一期交易对价时将交续安易对价中的2000万元存放甲方与钟伟共同设立的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开户名为钟排伟),在钟伟、创精投资购买完毕3000万元甲方股票后,方可使用监管账户中的资金继续购买甲方股票。甲方同意在钟伟、创精投资发出书面股票购买计划后2日内配合释放监管账户内相应资金用于购买甲方股票。上述监管资金仅用于购买甲方股票,如钟伟、创精投资违反上述资金用途,将该等监管资金用于其他目的,则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该等已释放监管资金。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如钟伟、创精投资在获得最后一笔交易对价之日起12个月内未完成前述股票的购买,则监管账户中的剩余或全部资金将无偿归甲方所有。
6-4-1-1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具体主要内容条款
4.3为免异议,钟伟及创精投资购买上述5000万元甲方股票的具体购买主体、购
买金额、购买股票数量等由钟伟与创精投资自行协商确定。
5.1甲乙双方确认,目标公司在审计基准日至标的股份全部交割完成日之间的盈利
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股东按其所持目标公司的股份比例享有。如该期间为亏损,则第5目标公司亏损由乙方按照转让的股份比例以现金补偿给甲方(但因行业波动造成的条期季节性亏损除外),目标公司的亏损金额以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间损构对目标公司自审计基准日与标的股份全部交割完成日之间产生损益的审计金额益归为准。
属5.2乙方承诺,在标的股份全部交割完成日前不会提出亦不会同意任何实施分红、派息、重大资产出售等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减少或目标公司整体价值贬损的议案。
6.1甲乙双方应依法承担各自因签订及/或履行本协议而根据适用法律法规需向有
关税务主管机关支付的税费。
6.2乙方应依法承担的因签订及/或履行本协议而根据适用法律法规需向有关税务
主管机关支付的税费,由乙方自行按时、足额缴纳;钟伟、于立刚应在缴纳完成后将完税凭证复印件交甲方留存。
第6
6.3因乙方怠于履行缴纳本协议项下的纳税义务,导致甲方或目标公司受到处罚或
条税
遭受损失的,甲方或目标公司有权向乙方追偿。
费承
6.4本次交易不改变目标公司的纳税主体,目标公司仍应根据相关税务规定承担纳
担税义务。如因交割日前所发生且未披露的事由,导致目标公司产生的任何未在甲方委托之中介机构出具的工作报告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披露的纳税义务(含可能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切相关损失),应由乙方连带承担相应责任。
6.5无论本次交易是否完成,双方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法律服务、审计、评估费用
及开支、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向对方追偿。
7.1第二阶段标的股份交割后,乙方有义务促使目标公司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
本协议的约定,修改公司章程及目标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
7.2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事项如下:(1)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2)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3)
修改公司章程;(4)公司业务范围、本质和/或业务活动的重大改变;(5)公司年
度综合授信额度;(6)对外担保;(7)对外提供贷款;(8)设立参、控股子公
第7司、合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对外投资,或以转让、增资或其它形式处置上述单位的
条公投资;(9)公司新的股权融资计划;(10)利润分配方案;(11)年度经常性关
司治联交易以及单项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偶发性重大关联交易事项;(12)其它可
理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业绩、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宜。
7.3第二阶段标的股份交割至甲方名下之日起20日内,甲乙双方将重组目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甲方推荐的董事人为3名、乙方推荐的董事为2名。除非存在法定不符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情形,甲方和乙方于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应就对方推荐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投赞成票。
7.4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目标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事项如下:(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6-4-1-1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具体主要内容条款
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
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
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商标、专利、专
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专业技术的购买、出售、租赁及其它处置;(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7.5总经理主持目标公司日常经营工作,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
准的事项,由总经理负责决策并呈报董事长。
8.1人员安排。钟伟、于立刚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继续作为目标公司的核心人员在
公司任职;同时,乙方保证目标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均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具体人员情况详见附件,乙方保证督促全体核心人员签订关于任期期限相关的法律承诺文件,并保证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年内维持目标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的稳定性。
8.2同业竞争与竞业限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目标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不得单独设立或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股东、合伙人、经理、职员、
第8代理人、顾问等身份)参与设立新的生产目标公司同类产品或与目标公司业务相关条人
联其他经营实体,目标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无员安论该企业从事何种业务。
排及乙方应保证目标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与目标公司签订竞业禁止相关限制
法律文件,该等协议条款和形式应令甲方满意并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在任职期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与目标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任何其它业务
经营活动,不得在其他任何公司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8.3管理层稳定。第二阶段股份交割完成后,甲方将采取合理措施维持目标公司经
营管理人员稳定,并由目标公司原经营管理团队继续负责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甲方可根据维护控制权的需求,可通过在目标公司实施专项管理改善计划、委派专项小组等方式帮助完善目标公司经营相关问题。
9.1实施过程中的排他性
9.1.1本协议为排他性协议,协议各方及其关联方均不得就与本次交易相同或相似
的任何交易、或为达成与上述相同或相似效果的任何交易的事宜,直接或间接地与任何其他第三方进行接洽或向其索取或接收其要约,或与第三方进行其他任何性质
第9的接触。
条股
9.1.2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让、转移
份转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让的
9.2剩余股份转让的排他性
排他
乙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期间,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所持剩余股份不得转让给任性
何其他第三人(包括设置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利);
亦不得协商或/和签订与甲方实际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实际控制目标公司目的实现的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9.3甲方股份转让的排他性
6-4-1-1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具体主要内容条款
甲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期间,除非钟伟书面同意,甲方所持目标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给任何其他第三人(包括设置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利),但为本次交易所做并购贷款目的进行的质押担保除外。如甲方公司内部的股权结构调整需要将甲方其他关联方变更为目标公司的持股主体,则无需取得钟伟同意,且钟伟、创精投资需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如有);如目标公司的经营情况对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甲方可自行处置所持目标公司的股份,钟伟按照本
协议第10条约定享有优先购买权。
10.1本协议签订后,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一方出售其所持有全部或部分目标
第10
公司股份的,该方同意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如经本协议一方书面条优
通知后30日,另一方未明确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先购
10.2目标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进行增加注册资本、发行可转债或其他新的权益性
买、认证券,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乙方有权按照其在目标公司届时的持股比例优先认购购权新增注册资本或新发行的权益性证券。
11.1双方同意,非任何一方过错、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继续推进或出
现僵局等情形,双方有权随时撤销并终止本次交易,乙方应将已经收取的款项返还给甲方,甲方应将获得的标的股份返还给乙方。如发生前述事项导致本次交易终止的情形,乙方应在甲方或乙方书面通知后四个月内将已经收取的款项全部退还甲方,同时还应向甲方支付前述款项自撤销之日起至乙方全部履行完毕退款义务之日期间的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乙方履行前述支付义务的,甲方将已交割至甲方名下的标的股份返还至乙方名下,甲方按照乙方各自退款金额同比例将相关股份退还给乙方各方。
11.2乙方如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交割股份,并导致甲方不能实现交易目的的,甲方
第11有权随时撤销并终止本次交易,乙方应将已经收取的款项返还给甲方,甲方应将获
条协得的标的股份返还给乙方。如发生前述事项导致本次交易终止的情形,乙方应在甲议的方或乙方书面通知后四个月内将已经收取的款项全部退还甲方,同时还应向甲方支终止付前述款项自撤销之日起至乙方全部履行完毕退款义务之日期间的利息,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乙方履行前述支付义务的,甲方将已交割至甲方名下的标的股份返还至乙方名下,甲方按照乙方各自退款金额同比例将相关股份退还给乙方各方。
11.3甲方如未能在2020年3月10日前支付首期价款或者第二期价款,导致乙方面
临回购股份款支付违约、不能实现交易目的的,乙方有权随时撤销并终止本次交易,乙方应将已经收取的款项返还给甲方,甲方应将获得的标的股份返还给乙方;如乙方不行使撤销权,则因甲方该等逾期召开股东大会或逾期支付导致的乙方就待交割股份产生逾期利息、违约赔偿责任等,该等增加的利息、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1212.1甲方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为目标公司独立上市提供支持,并保持目标
条分公司资产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
拆上12.2双方同意,将本次交易完成后的5年内实现目标公司的独立上市(分拆上市)市及作为目标公司的主要经营目标之一。
利润12.3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共同促使目标公司规范运作,减少关联交易(甲方为目
6-4-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具体主要内容条款分配标公司融资担保除外),促使目标公司达到、符合分拆上市的各项条件。
12.4如因甲方放弃、甲方同业竞争因素、目标公司不符合分拆上市条件、监管政策
变化、外部条件制约等任何原因导致目标公司在完成本次交易后5年内未实现独立上市的,甲方承诺提供乙方所持目标公司剩余股份退出的选择方案。双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满5年,如果目标公司未能独立上市,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继续收购乙方所持剩余全部或部分目标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后续收购”),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议后24个月内采用现金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收购乙方所持的剩余目标
公司的相关股份,交易价格原则上应按照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事务所出具的目标公司整体评估价值与乙方所持有目标公司剩余股份比例确定剩余股份的收购价格。
12.5如因乙方个人原因、甲方人事安排或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导致乙方个人不再在
目标公司任职的,甲方同意在收到乙方提议后24个月内收购其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剩余股份,乙方所持有的剩余股份的收购价格按照本协议第12.4条约定的后续收购定价原则确定。无论以上情形何时发生,乙方均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后提出后续收购请求。
2、上述相关条款的清理情况2025年3月7日,就上述东睦股份与相关方之间的股份转让交易,《股份转让协议》各签署方共同签署了《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确认对《股份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条款不存在任何争议及纠纷,并同意终止《股份转让协议》正在履行的条款。各方约定,该补充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生效,如因监管部门未同意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导致终止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该补充协议自动解除,《股份转让协议》正在履行的条款效力自动恢复。
2025年8月21日,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各签署方共同签署《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确认取消上述《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自动恢复条款,《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彻底终止,上市公司2020年收购标的公司时约定的股东特殊权利、分拆上市等条款均彻底清理。
3、本次交易的发起和定价过程
(1)本次交易的发起
在2020年首次收购初期,上市公司在标的公司发展业务方面需与标的公司
6-4-1-2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创始团队磨合,基于客观情况先通过股权收购控制标的公司。经过磨合,在标的公司经营管理时机成熟后,公司基于商业、行业情况以及结合公司总体战略发展,进一步加强控制标的公司,控制的方式为增加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上市公司考虑未来的战略发展布局及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主动向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提出了收购意向,经各方平等协商并达成了初步共识。东睦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富驰34.75%股权,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2020 年收购上海富驰实际控制权后,上市公司快速切入 MIM 领域,完
成对新技术、新工艺的战略布局。结合自身发展战略,上市公司拟进一步夯实并深入其在 MIM 领域的投资布局,培植技术优势,推进产业链的“强链拓链补链”,积极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转型升级。
2)2020年收购后,上市公司将上海富驰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显著提升
了上市公司在行业内的综合实力。上市公司拟进一步加强对上海富驰的控制和资源整合,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与上海富驰的业务协同效应,做强做大创新载体,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构建核心技术自主可控的产业创新体系。
3)2020年收购后,上海富驰是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2024年度,上海富驰实现扭亏为盈,未来上海富驰的收入规模、盈利能力预计将持续稳定增长。上市公司拟进一步增加其持有上海富驰的股权比例,进一步提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和盈利水平,增强上市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2)本次交易的价格
《股份转让协议》12.4条约定未明确约定后续交易的具体价格,约定交易价格原则上应按照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事务所出具的目标公司整体评估价值与乙方所持有目标公司剩余股份比例确定剩余股份的收购价格。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参考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根据评估报告,本次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并结合评估基准
6-4-1-2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日后长期应付款调整事项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海富驰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164800.00万元,因评估基准日后长期应付款调整事项,坤元评估调整上海富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至193800.00万元。经交易各方参考评估值协商确定,标的资产上海富驰34.75%股权的整体交易价格为
73462.54万元,对应100%股权作价为211397.95万元。
综上,上市公司考虑未来的战略发展布局及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主动向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提出了收购意向,经各方平等协商并达成了共识。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富驰34.75%股权,主要基于优化战略布局、资源整合、提升整体盈利能力和引入战略股东等原因,同时就与钟伟与创精投资的交易,兼顾了其所持标的公司剩余股份的退出安排;《股份转让协议》未明确约定后续交易的具体价格,仅约定交易价格按照标的公司整体评估价值确定,本次交易定价系根据上市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就标的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过程与《股份转让协议》的原则一致,具有合理性。
4、2020年以来及本次交易协议中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要或特殊安排
上市公司收购上海富驰的交易,包括2020年上市公司收购上海富驰实际控制权的交易以及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富驰34.75%股权的交易。上述交易中,除上述已披露的2020年收购上海富驰涉及的相关协议及条款以及就本次交易披露的相关协议及条款外,2020年以来及本次交易协议中,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要或特殊安排。
二、《审核问询函》一、关于问询问题2.关于交易对方
根据重组报告书,(1)本次交易对方中,宁波华莞及宁波富精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持股平台,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宁波新金广,上市公司股东宁波金广和宁波新金广为一致行动人;此外盈生股份为上市公司新
设的员工持股平台,属于前述股东的关联方;(2)2022年9月,宁波华莞与上市公司、华崇创业等共同以东莞华晶股权增资入股标的公司,东莞华晶全部股权的价值约定为1.8亿元,低于其评估值;宁波富精于同一时期受让华崇创业持
6-4-1-2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有的标的公司股权;(3)本次交易对方之一远致星火2023年11年增资入股标的公司,并约定了回购权等特殊权利,2025年8月双方约定终止远致星火拟出售的上海富驰14%股权对应的特殊权利,本次交易后远致星火保留的1%股权仍享有除回购权外的部分特殊权利,涉及董事、监事的委派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程序等;(4)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对方包括标的公司原股东钟伟、创精投资;钟伟曾担任标的公司董事但于近期辞任,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于《公司法》规定的限售期届满后方可交割;钟伟对外投资了上海必捷增材数字科技有
限公司、上海钛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
请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后宁波华莞、宁波富精与宁波
新金广、宁波金广和盈生股份是否为一致行动关系,分析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的影响。
请公司披露:(1)宁波华莞、宁波富精的上层出资人是否均为上市公司管
理层及员工,穿透后是否存在外部人员入股,有无股权代持;结合宁波华莞、宁波富精的设立背景和目的,分析其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相关股份锁定承诺是否合法合规;(2)2022年上市公司以其持有的东莞华晶股权增资标
的公司的具体考虑,增资价格低于东莞华晶股权评估值的原因;宁波华莞与宁波富精入股标的公司的具体背景,入股时是否约定了明确的退出安排;结合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方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宁波华莞和宁波富精的入股成本和
收益率情况,分析本次交易是否存在不当利益输送;(3)本次交易后,远致星火仍保留1%标的公司股权的原因及未来有无转让安排;结合特殊权利的具体内
容及必要性,分析对上市公司整合管控标的公司的影响,各方如何进一步强化协同,未来是否可能出现利益分歧、导致治理僵局,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除前述约定外,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其他仍有效的对赌协议或股东特殊权利安排;(4)创精投资的上层合伙人是否均为标的公司管理团队或员工,其持股情况的信息披露是否准确,钟伟、创精投资上层合伙人有无股权代持情形;钟伟曾作为标的公司董事的股份限售情况是否已解除,其辞任董事对标的公司的影响,未来的进一步任职安排;钟伟投资、任职的其他企业是否经营与标的公司同类的业务,如是,请分析对标的公司的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4-1-2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回复:
(一)请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后宁波华莞、宁波富精
与宁波新金广、宁波金广和盈生股份是否为一致行动关系,分析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的影响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之“(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中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宁波华莞、宁波富精与宁波新金广、宁波金广、盈生股份为一致行动人,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12.96%,与第一大股东睦金属的持股比例10.02%,相差2.94%,比例相差不大,因此,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依然无实际控制人,不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二)宁波华莞、宁波富精的上层出资人是否均为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员工,穿透后是否存在外部人员入股,有无股权代持;结合宁波华莞、宁波富精的设立背景和目的,分析其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相关股份锁定承诺是否合法合规
1、宁波华莞、宁波富精的上层出资人是否均为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员工,穿
透后是否存在外部人员入股,有无股权代持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宁波华莞穿透后的最终出资人及相
关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出资比例(%)最终出资人类别是否为外部人员
1宁波新金广66.8871//
1-1宁波金盛广利贸易有限公司29.9006//
1-1-1郭灵光10.8557自然人否
1-1-2王劲松5.1086自然人否
1-1-3曹红斌4.7254自然人否
1-1-4聂志勇4.5977自然人否
1-1-5邱国治4.3423自然人否
1-1-6唐佑明3.9591自然人否
1-1-7王梁尧3.8314自然人否
6-4-1-2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出资比例(%)最终出资人类别是否为外部人员
1-1-8马丽丽3.8314自然人退休员工
1-1-9朱盛3.8314自然人否
1-1-10胡琪伟3.1928自然人否
1-1-11杨岳儿3.1928自然人离职员工
1-1-12单方龙3.0651自然人否
1-1-13陆战友3.0651自然人否
1-1-14徐英2.8097自然人否
1-1-15李伟2.5543自然人否
1-1-16陆国栋2.5543自然人否
1-1-17竺剑林2.5543自然人否
1-1-18周莹2.5543自然人否
1-1-19汪旭1.9157自然人否
1-1-20王宁雷1.9157自然人否
1-1-21庄小伟1.9157自然人否
1-1-22项波1.9157自然人否
1-1-23陈俊峰1.9157自然人否
1-1-24沐从文1.9157自然人否
1-1-25赵万军1.5326自然人否
1-1-26马啸1.5326自然人否
1-1-27余志敏1.5326自然人否
1-1-28陈昌年1.5326自然人否
1-1-29庄龙奇1.5326自然人否
1-1-30伍玲1.2771自然人否
1-1-31徐锋1.2771自然人否
1-1-32沙妹存1.2771自然人否
1-1-33吴斌1.2771自然人否
1-1-34任维娜1.2771自然人否
1-1-35戴凌平1.2771自然人否
1-1-36沈侠1.2771自然人否
1-1-37高建强1.2771自然人否
1-2朱一波11.1889自然人是
1-3何由之11.1316自然人是
1-4刘宁凯7.2327自然人否
6-4-1-2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出资比例(%)最终出资人类别是否为外部人员
1-5严丰慕7.2322自然人离职员工
1-6肖瑜良6.0336自然人是
1-7闫增儿4.9414自然人否
1-8应伟国3.4369自然人否
1-9胡建斌3.4369自然人否
1-10毛增光3.0550自然人否
1-11童郁彬2.6731自然人否
1-12张军2.2912自然人否
1-13孙其锋2.1003自然人否
1-14包崇玺2.1003自然人否
1-15赵瑞文1.9094自然人否
1-16陈伟良1.3361自然人退休员工
宁波保税区华翰企业管理合
218.0576//
伙企业(有限合伙)
2-1刘春艳14.3204自然人是
2-2麦嘉瑜10.9223自然人否
2-3庞前列10.6796自然人离职员工
2-4伍志斌10.1942自然人否
2-5向生东8.8592自然人否
2-6赵林8.7379自然人否
2-7于树强6.5534自然人否
2-8王兴林6.0680自然人否
2-9黄丹丹5.9466自然人否
2-10蔡文久4.8544自然人是
2-11刘景峰4.1262自然人否
2-12程丛奎3.1553自然人否
2-13姚金相2.4272自然人否
2-14李政1.9417自然人否
2-15王启华1.2136自然人否
3刘景峰7.2318自然人否
宁波保税区华育企业管理合
44.9746//
伙企业(有限合伙)
4-1谭伟19.4690自然人否
6-4-1-2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出资比例(%)最终出资人类别是否为外部人员
4-2刘凯13.2743自然人否
4-3周锐10.6195自然人否
4-4张建光10.1770自然人否
4-5万青9.7345自然人否
4-6黄杰5.3097自然人否
4-7谭隆平5.3097自然人否
4-8李小霞3.5398自然人否
4-9胡蓉3.0973自然人离职员工
4-10吴富贵3.0973自然人否
4-11何容3.0973自然人否
4-12梁桂源3.0973自然人离职员工
4-13向理中2.6549自然人否
4-14张行2.6549自然人否
4-15张书富2.6549自然人否
4-16刘发祥2.2124自然人离职员工
5谭伟0.9642自然人否
6张晓敏0.9642自然人否
7黄煜0.9204自然人否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宁波富精穿透后的最终出资人及相关
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出资比例(%)最终出资人类别是否为外部人员
1宁波新金广99.0000//
1-1宁波金盛广利贸易有限公司29.9006//
1-1-1郭灵光10.8557自然人否
1-1-2王劲松5.1086自然人否
1-1-3曹红斌4.7254自然人否
1-1-4聂志勇4.5977自然人否
1-1-5邱国治4.3423自然人否
1-1-6唐佑明3.9591自然人否
1-1-7王梁尧3.8314自然人否
1-1-8马丽丽3.8314自然人退休员工
1-1-9朱盛3.8314自然人否
6-4-1-2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出资比例(%)最终出资人类别是否为外部人员
1-1-10胡琪伟3.1928自然人否
1-1-11杨岳儿3.1928自然人离职员工
1-1-12单方龙3.0651自然人否
1-1-13陆战友3.0651自然人否
1-1-14徐英2.8097自然人否
1-1-15李伟2.5543自然人否
1-1-16陆国栋2.5543自然人否
1-1-17竺剑林2.5543自然人否
1-1-18周莹2.5543自然人否
1-1-19汪旭1.9157自然人否
1-1-20王宁雷1.9157自然人否
1-1-21庄小伟1.9157自然人否
1-1-22项波1.9157自然人否
1-1-23陈俊峰1.9157自然人否
1-1-24沐从文1.9157自然人否
1-1-25赵万军1.5326自然人否
1-1-26马啸1.5326自然人否
1-1-27余志敏1.5326自然人否
1-1-28陈昌年1.5326自然人否
1-1-29庄龙奇1.5326自然人否
1-1-30伍玲1.2771自然人否
1-1-31徐锋1.2771自然人否
1-1-32沙妹存1.2771自然人否
1-1-33吴斌1.2771自然人否
1-1-34任维娜1.2771自然人否
1-1-35戴凌平1.2771自然人否
1-1-36沈侠1.2771自然人否
1-1-37高建强1.2771自然人否
1-2朱一波11.1889自然人是
1-3何由之11.1316自然人是
1-4刘宁凯7.2327自然人否
1-5严丰慕7.2322自然人离职员工
1-6肖瑜良6.0336自然人是
6-4-1-2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出资比例(%)最终出资人类别是否为外部人员
1-7闫增儿4.9414自然人否
1-8应伟国3.4369自然人否
1-9胡建斌3.4369自然人否
1-10毛增光3.0550自然人否
1-11童郁彬2.6731自然人否
1-12张军2.2912自然人否
1-13孙其锋2.1003自然人否
1-14包崇玺2.1003自然人否
1-15赵瑞文1.9094自然人否
1-16陈伟良1.3361自然人退休员工
2宁波金盛广利贸易有限公司1.0000见1-1/
宁波华莞、宁波富精的上层出资人中朱一波、何由之、肖瑜良、蔡文久、刘
春艳为外部人员,其中朱一波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朱志荣之子女,何由之为副总经理何灵敏之子女、肖瑜良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肖亚军之子女,蔡文久、刘春艳为外部投资人员,蔡文久系东莞华晶历史股东广东劲胜的前员工,刘春艳系东莞华晶员工之配偶。其他外部人员系因内部人员离职或退休产生。除上述情况外,宁波华莞、宁波富精的上层出资人中不存在其他外部人员入股的情况。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资料、相关交易对方的工商档案、历史股权变动的相关文件等资料,宁波华莞、宁波富精的上层出资人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
2、宁波华莞、宁波富精不属于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
宁波华莞的设立背景和目的系作为东莞华晶的员工持股平台,设立于2018年3月,并于2021年3月签订相关协议,以其持有的东莞华晶股份换股取得上海富驰的股份。其成立时间以及取得上海富驰时间均较早,届时本次重组尚未在筹划中,不属于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
宁波富精设立于2021年6月,其设立背景和目的系配合2021年东莞华晶与上海富驰换股交易中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退
出诉求而设立,具体情况如下:在2021年3月东莞华晶全体股东签署相关协议,拟以其各自所持有东莞华晶股份换股取得上海富驰股份交易过程中,东莞华晶的
6-4-1-3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原股东宁波华崇存在直接退出诉求,因此为了配合上述换股交易推进,宁波华崇先将其所持有的东莞华晶3.2247%股权变更至上海富驰名下,同步以换股交易中上海富驰的估值作为价格将其应取得的上海富驰0.5015%股份直接协议转让给
宁波富精,由宁波富精登记成为上海富驰的相应股东。宁波富精设立时间以及取得上海富驰股份的时间亦较早,届时本次重组尚未在筹划中,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
3、相关股份锁定承诺是否合法合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如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如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达到12个月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
宁波华莞、宁波富精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且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12个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宁波华莞、宁波富精除持有标的公司权益外,无其他对外投资,因此,基于审慎性考虑,宁波华莞、宁波富精参照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对宁波华莞、宁波富精穿透至最终出资人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权益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穿透锁定,相关企业及自然人出具了《关于出资份额锁定的承诺函》:
“一、宁波富精/宁波华莞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认购的该等股份登记在宁波富精/宁波华莞名下且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下同)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企业/本人直接/间接持有宁波富精/宁波华莞的出资份额,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亦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二、在上述出资份额锁定期限内,本企业/本人通过本次交易间接取得的股
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配股、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出资份额锁定安排。
三、出资份额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转让和交易直接/间接持有宁波富
6-4-1-3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精/宁波华莞的出资份额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四、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企业/本人将不转让直接/间接持有宁波富精/宁波华莞的出资份额。
五、若上述出资份额锁定期与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监管意见
或要求不相符,本企业/本人同意按照与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监管意见或要求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执行。”综上,宁波华莞、宁波富精的相关锁定安排合法合规。
(三)2022年上市公司以其持有的东莞华晶股权增资标的公司的具体考虑,增资价格低于东莞华晶股权评估值的原因;宁波华莞与宁波富精入股标的公司
的具体背景,入股时是否约定了明确的退出安排;结合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方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宁波华莞和宁波富精的入股成本和收益率情况,分析本次交易是否存在不当利益输送
1、2022年上市公司以其持有的东莞华晶股权增资标的公司的具体考虑,增
资价格低于东莞华晶股权评估值的原因
2022年上市公司以其持有的东莞华晶股权增资标的公司,主要系考虑到东
莞华晶亦开展粉末冶金业务,与上海富驰业务存在高度协同,为了进一步实现上市公司 MIM 产业资源整合和优化,优化管理架构,降低运行成本,上市公司将东莞华晶通过增资交易整合并入上海富驰合并体系内,从而发挥 MIM 产业资源的协同效应,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健康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综合竞争力。
增资价格低于东莞华晶股权评估值的原因系参考了上市公司收购东莞华晶
股权时候的价格,并结合增资标的公司前后保持上市公司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不变的情况下,由东莞华晶与标的公司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协商确定的。
2、宁波华莞与宁波富精入股标的公司的具体背景,入股时是否约定了明确
6-4-1-3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的退出安排
(1)宁波华莞宁波华莞系东莞华晶原始股东。2021年3月宁波华莞等相关方签署相关协议,宁波华莞拟以其所持有18.00%东莞华晶股份增资取得上海富驰2.7994%股份。宁波华莞入股时未约定明确的退出安排。
(2)宁波富精
2021年3月,东莞华晶全体股东签署相关协议,拟以其各自所持有东莞华
晶股份换股取得上海富驰股份交易过程中,东莞华晶的原股东宁波华崇存在直接退出诉求,因此为了配合上述换股交易推进,宁波华崇先将其所持有的东莞华晶
3.2247%股权变更至上海富驰名下,同步以换股交易中上海富驰的估值作为价格
将其应取得的上海富驰0.5015%股份直接协议转让给宁波富精,由宁波富精登记成为上海富驰的相应股东。宁波富精入股时未约定明确的退出安排。
3、结合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方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宁波华莞和宁波富精
的入股成和收益率情况,分析本次交易是否存在不当利益输送因本次交易对方宁波华莞、宁波富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新金广,故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收购宁波华莞、宁波富精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已在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草案)》中充分披露本次交易构成
关联交易的情况,并且根据《上市规则》《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进行回避表决,其中关联董事朱志荣、芦德宝、曹阳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宁波华莞、宁波富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新金广、新金广的一致行动人金广投资、宁波盈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及回避表决程序,程序合法,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
宁波华莞和宁波富精的入股成本和收益率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4-1-3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关于问询问题1.关于交易目的和交易方案/(三)结合交易对方的投资成本、投
资时点、收益率、对标的公司业务的贡献情况、锁定期和其他安排,分析本次差异化定价的合理性”,宁波华莞和宁波富精作为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相关员工的持股平台,本次交易定价及收益率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
(四)本次交易后,远致星火仍保留1%标的公司股权的原因及未来有无转
让安排;结合特殊权利的具体内容及必要性,分析对上市公司整合管控标的公司的影响,各方如何进一步强化协同,未来是否可能出现利益分歧、导致治理僵局,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除前述约定外,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其他仍有效的对赌协议或股东特殊权利安排;
1、本次交易后,远致星火仍保留1%标的公司股权的原因及未来有无转让
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远致星火仍保留1%标的公司股权并在部分股东大会决策事项中继续享有一票否决权,主要系为了保护其作为战略投资人的权益,不涉及到主动干涉标的公司经营发展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双方暂无未来转让安排。
2、结合特殊权利的具体内容及必要性,分析对上市公司整合管控标的公司的影响,各方如何进一步强化协同,未来是否可能出现利益分歧、导致治理僵局,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除前述约定外,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其他仍有效的对赌协议或股东特殊权利安排
(1)远致星火特殊股东权利的背景
远致星火作为上海富驰的股东所拥有的特殊股东权利,系其作为战略投资人在对上海富驰进行战略投资时,于2023年9月28日与上海富驰、东睦股份等相关方签署的《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中进行约定,并非本次重组过程中新增了相关约定。
自远致星火入股上海富驰以来,上市公司持续作为上海富驰的控股股东对上海富驰的经营管理进行管控,过程中并未出现远致星火与上市公司存在分歧而导
6-4-1-3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上市公司无法实施管控的情况,远致星火所委派的董事未在上海富驰董事会决策事项中进行反对,远致星火亦未在上海富驰股东大会上行使一票否决权,上市公司始终能够有效地控制上海富驰及其业务战略规划。
(2)远致星火特殊权利的具体内容及其必要性及其对上市公司整合管控的影响
2023年9月28日,远致星火与上海富驰、东睦股份、创精投资、宁波华莞、百川投资、宁波富精、连云港富驰、东莞华晶、驰声新材料、香港富驰、钟伟、
于立刚共同签署《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约定了远致星火作为投资人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部分事项的表决中享有关键票,并约定了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关键股东和创始人的股份转让限制、回购权、优先清算权等特
殊股东权利,具体主要内容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三、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情况之(一)上海富驰的历史沿革”。
在公司治理及股东协议层面,远致星火特殊权利及对上市公司整合管控标的公司的分析如下:
1)董事会层面
目前上海富驰最新一届董事有5席,其中上市公司提名3席,于立刚担任一席,剩余1席为远致星火提名。远致星火提名董事在董事会决策层面不存在一票否决安排。根据《股东协议》,董事会应必需包括远致星火提名董事出席方为有效。但协议中亦有约定,在公司按照相关约定做出通知,远致星火提名董事未参会导致无法按时举行的情况下,董事会可延期召开,延期召开的董事会只需符合过半数董事参会,则可有效做出决议。因此在董事会层面上,远致星火不存在能够控制董事会决议的安排。
2)股东大会层面根据《股东协议》,上海富驰股东大会需过半数表决权股东(应包括远致星火)出席方构成法定人数。远致星火在股东会决策层面,在部分股东决策事项上享有一票否决权,一票否决事项主要为涉及公司主体变动或者股本变动、对外投
6-4-1-3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资、担保借款等影响投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因此,远致星火的一票否决安排均处于保护其作为投资人的基本利益不会发生重大负面变化而设置,不存在可以对上海富驰的业务发展、公司经营进行主动干涉、影响战略决策的情况。
3)高管任命层面
上海富驰的管理团队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命,不存在远致星火可以指定、委派或者具备决定权的情况。
4)股东权利层面
除了上述公司治理相关安排外,远致星火在《股东协议》中另外约定有部分特殊权利,包括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优先购买权、随售权、股份变动知情权、优先收购权、清算及清算事件等,该部分特殊权利均为惯常投资机构在进行股权投资时设置以用来维护自身财务利益的相关条款,主要内容系上海富驰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时其享有对应购买、出售等相关的权利,不涉及到上海富驰具体业务经营层面的内容。
因此在股东权利层面的协议约定,不存在导致远致星火可以直接限制上海富驰进行业务发展和客户拓展的情况。
远致星火在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表决权系为了极端情况下(损害远致星火权益)保障其股东权益,并非为了控制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上市公司整合管控标的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自远致星火成为标的公司股东至今,远致星火未通过在股东大会及/或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
营事项产生不利影响,标的公司股东之间亦未就远致星火特殊股东权利产生过分歧及纠纷。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份比例将进一步增加,有利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进一步管理和控制
(3)标的公司治理结构稳定,不存在出现治理僵局的情况
6-4-1-3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富驰目前控制权结构稳定,不存在因未决诉讼、仲裁或抵押、担保或股权质押、股票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而影响其控制权稳定性,可能导致治理僵局的因素。此外,上海富驰已建立并完善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公司治理结构,且制定并实施了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制度,可以有效降低上海富驰出现治理僵局的风险。
4、上市公司能够对上海富驰进行决策控制
1)上市公司控制上海富驰的董事会
上市公司目前在上海富驰的5席董事中占有3席,已经实现了过半数,因此在董事会决策中具备控制力。根据《股东协议》条款的约定,董事会召开需要远致星火提名董事的出席,但协议中亦有进一步约定,在上海富驰依据章程要求合规发出董事会通知,而远致星火提名董事不予配合参加董事会的极端情况下,上海富驰亦可以延期召开董事会,并做出有效的决议。因此上市公司对于上海富驰的董事会仍具备较强的控制力,不存在受到特殊股东权利影响而无法有效控制的情况。
2)股东大会层面,远致星火的一票否决事项主要为保护性条款,不会影响
上市公司对于上海富驰的正常决策控制此外,上市公司目前持有上海富驰64.25%股权,可基本控制上海富驰股东大会的决策。而就远致星火具备一票否决权的事项,主要针对其作为投资人的基本利益不会发生重大负面变化的内容,不存在可以对上海富驰的业务发展、公司经营进行主动干涉、影响战略决策的情况。
3)上海富驰的核心业务决策主要由管理层进行,不涉及上海富驰董事会及
股东大会表决
目前上海富驰核心业务开展、客户开拓、订单签订等业务行为都由公司经营
层相关业务人员及高管决策,日常主要业务决策不涉及上升到富驰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层面决策。目前上海富驰的核心管理团队并不存在远致星火委派人员的情况。因此,上海富驰的核心业务发展由上市公司管理控制,不存在受到远致星火
6-4-1-3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影响的情况。
(5)远致星火未来将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进一步深化与上市公司、上海富驰的协同
本次交易完成后,远致星火将持有上市公司3.49%的股份,将持有上海富驰
1%的股份,其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将高于上海富驰的持股比例。远致星火在
本次交易完成后,将进一步通过上市公司战略股东的身份,深化与上市公司、上海富驰的共同利益绑定,不存在干涉上海富驰业务发展、损害上市公司、上海富驰利益的基础。
未来上市公司亦将和远致星火进一步探讨和深化协同,提升上市公司、上海富驰共同的业绩规模,在远致星火实现其投资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更加有利于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6)保障上市公司利益的措施
2025年4月24日,《股东协议》各签署方共同签署《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的补充协议》,鉴于东睦股份拟以向远致星火(“投资人”)发行的股份作为对价,购买投资人持有的目标公司14%的股份(“本次发行”),各方确认对原《股东协议》达成补充约定,主要约定内容如下:
投资人以所持目标公司14%股权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东睦股份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乙方发行的股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若投资人减持本次发行中认购股份数量超过投资人本次发行中认购股份的80%,则原协议中的“3.1股东大会职权、3.2表决机制、3.3股东大会会议程序、4.3董事会会议程序、6.1优先认购权、6.2反稀释权、6.3
关键股东和创始人的股份转让协议、6.4优先购买权、6.5随售权、6.6股份变动
知情权、6.7优先收购权、6.8投资人的股份转让、6.10清算及视同清算事件、6.11更优惠的条件、8.1任职承诺和不竞争”等条款全部自动失效,并同步修改目标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
因此,若远致星火减持本次发行中认购股份数量超过投资人本次发行中认购
6-4-1-3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股份的80%,其在标的公司所有的股东特殊权利失效,前述约定保障了上市公司利益。
此外,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远致星火将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其除了持有标的公司股份外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且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比约为3.49%,超过其在上海富驰层面仍保留的1%股比。远致星火在股东层面将与上市公司进一步强化协同,双方在发展标的公司的目标一致,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
(7)市场案例情况经检索,其他 A 股上市公司亦存在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存在特殊权利的情况,部分案例情况如下:
序存在特殊权利的少数股东及对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告名称号应的特殊权利少数股东为中国航油集团投资
有限公司,享有的特殊权利包《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连云港嘉澳括:1、回购权;2、反稀释权;
嘉澳环保资扩股并引入投资者
1新能源有限3、随售权;4、知情权;5、监
(603822.SH) 暨放弃优先认购权的
公司督权;6、中国航油集团投资有公告》(2025-07-26)限公司在董事会中有权提名一名董事少数股东为珠海格金九号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珠海格金三号股权投资基金《关于控股子公司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享有北京卫多多
国联股份资扩股并引入投资者的特殊权利包括:1、特殊情形
2电子商务股
(603613.SH) 的公告》 下的要求回购权;2、知情权;
份有限公司
(2025-07-26)3、最优惠待遇;4、优先认购权;5、优先购买权;6、共同
出售权;7、优先清算权;8、反稀释权少数股东为四川兴雍私募基金《关于控股子公司引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特殊权四川新工绿入投资人增资扩股暨
四川金顶利包括:1、反稀释权;2、优
3氢科技有限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
(600678.SH) 先认缴权;3、随售权;4、优公司的公告》
先清算权;5、实控人股权转让
(2025-04-16)限制
6-4-1-3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存在特殊权利的少数股东及对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告名称号应的特殊权利
少数股东为 IDG 资本、国投招商等,享有的特殊权利包括:1、《关于对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特殊事项的一票否决四川科伦博
科伦博泰增资及引入权;2、回购权;3、优先购买科伦药业泰生物医药
4外部投资者增资暨关权:4、共同出售权:5、反稀
(002422.SZ) 股份有限公联交易的公告》释权:6、知情权:7、优先清司
(2022-12-30) 算权:8、平等待遇权;9、IDG资本及国投招商在董事会中各有权提名一名董事少数股东为招商一期新产基
金、先进制造二期基金及高瓴辰钧,享有的特殊权利包括:1、《关于控股子公司苏董事会/股东会的部分事项否决苏州博腾生州博腾生物制药有限
博腾股份权;2、优先购买权;3、共同
5物制药有限公司引入外部投资者
(300363.SZ) 出售权;4、优先认购权;5、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反稀释权;6、招商一期新产基
(2022-08-20)
金、先进制造二期基金及高瓴辰钧在董事会中各有权提名一名董事少数股东为上海云鑫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等,享有的特殊权利《关于公司子公司高包括:1、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北京高阳捷阳捷迅引入战略投资一票否决权;2、董事会特别决高鸿股份
6迅技术有限者增资并签署相关协议事项一票否决权;3、售出事
(000851.SZ)公司议的公告》件条款;4、进一步增资和反摊
(2017-10-21)薄保护;5、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董事会中有权提名一名董事
由上表可见,其他 A 股上市公司亦存在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存在特殊权利的情况,特殊权利包括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否决权、优先购买权、反稀释权、随售权、股份变动知情权、优先收购权、平等待遇权等,远致星火在标的公司层面存在特殊权利的安排符合市场惯例。
(五)创精投资的上层合伙人是否均为标的公司管理团队或员工,其持股
情况的信息披露是否准确,钟伟、创精投资上层合伙人有无股权代持情形;钟伟曾作为标的公司董事的股份限售情况是否已解除,其辞任董事对标的公司的
6-4-1-4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影响,未来的进一步任职安排;钟伟投资、任职的其他企业是否经营与标的公司同类的业务,如是,请分析对标的公司的影响
1、创精投资的上层合伙人是否均为标的公司管理团队或员工,其持股情况
的信息披露是否准确,钟伟、创精投资上层合伙人有无股权代持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创精投资的上层合伙人及相关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姓名出资比例(%)最终出资人类别是否为标的公司管理团队或员工
1钟伟25.1129自然人是
2于立刚47.4070自然人是
3柴连壁13.0430自然人是
4王小军4.8234自然人是
5唐飞4.3967自然人是
6阳吉云2.6869自然人是
7周大军1.2213自然人是
8段满堂0.6080自然人是
9梁军辉0.4885自然人是
10钟于公司0.2124//
10-1于立刚100.0000自然人是
创精投资的上层合伙人均为标的公司管理团队或员工。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资料、相关交易对方的工商档案、历史股权变动的相关文件等资料,创精投资持股情况的信息披露准确,钟伟、创精投资上层合伙人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2、钟伟曾作为标的公司董事的股份限售情况是否已解除,其辞任董事对标
的公司的影响,未来的进一步任职安排根据《公司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024年12月15日,钟伟已向上海富驰递交辞去董事职务的书面辞职报告,并于2025年6月13日完成了辞任董事的工商变更登记。
2025年8月12日,上海富驰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上海富驰
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为:郭灵光、朱锋、刘宁凯、于立刚、杨鸿光。标的公司董事
会已换届选举了新一届董事会成员。依据《公司法》钟伟曾作为标的公司董事的
6-4-1-4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股份限售情况已解除。
自2020年1月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后,上海富驰的控股股东,在取得上海富驰控制权至今的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已充分完成了对标的公司的整合,在管理经营、战略规划、业务开展等各方面对标的公司实施深度管控,已不再单一依赖钟伟等标的公司早期创始人来实施对上海富驰的管理。上海富驰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结构实施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因此,钟伟辞任标的公司董事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钟伟原担任上海富驰的董事、研究院院院长,在辞任董事后,将继续担任标的公司研究院院长。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继续维持该任职安排,不会因本次交易发生重大调整。
3、钟伟投资、任职的其他企业是否经营与标的公司同类的业务,如是,请
分析对标的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钟伟投资、任职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出资比例是否经营与序
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持股比任职情况标的公司同号例(%)类的业务
上海钛川科技持股平台:技术服务、技术执行事务
1服务合伙企业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99合伙人否(有限合伙)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上海佳昱朗科 持股平台:3D 打印技术服务、 执行事务
2技服务合伙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86合伙人否业(有限合伙)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上海钛冠新材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3料科技有限公咨询、金属材料制造;金属55执行董事否
司材料销售
3D 打印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上海必捷增材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4数字科技有限转让、技术推广;增材制造47.10执行董事否
公司装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
件销售:机械设备研发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钟伟投资、任职的上述其他企业中,上海钛川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佳昱朗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系持股平台,未实际经营业务;上海钛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钛合金粉末的制造和销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处于研发阶段,尚未生产销
6-4-1-4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售产品,钛合金粉末的制造和销售业务在产业链上属于上海富驰所从事的粉末冶金相关业务的上游,不会与上海富驰的业务产生直接重合;上海必捷增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 3D 打印技术服务。钟伟投资、任职的上述其他企业,均不存在经营与标的公司同类的业务,与标的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因此,对标的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
三、《审核问询函》一、关于问询问题10.关于其他问题
10.2根据重组报告书,(1)标的公司存在部分房屋尚未办理综合竣工验收
及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形,包括2019年完工的厂房改扩建项目,2022年完工的二次改扩建项目,但均尚未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因此未取得权属证书。标的公司曾因二次改扩建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被处以行政处罚;(2)标的公司2023年5月曾因废水处理相关问题被环保部门处以罚款40万元。
请公司披露:(1)结合房产用途、面积占比情况,分析标的公司未办理竣工验收的房产的重要性,相关房产长期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原因、是否实际处于使用状态及相关在建工程转固情况,对标的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相关事项是否存在被进一步处以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的风险,是否涉及重大违法行为;前述事项对本次评估是否存在影响;(2)标的公司是否已依法办理
排污许可,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取得环评备案或批复的情形,已建项目是否均已按要求通过环保验收,最近三年是否曾涉及环保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房产用途、面积占比情况,分析标的公司未办理竣工验收的房
产的重要性,相关房产长期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原因、是否实际处于使用状态及相关在建工程转固情况,对标的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相关事项是否存在被进一步处以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的风险,是否涉及重大违法行为;
前述事项对本次评估是否存在影响
1、结合房产用途、面积占比情况,分析标的公司未办理竣工验收的房产的
重要性
6-4-1-4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标的公司的粉末注射成形技术产业化应用项目启动厂房改扩建,对原有厂房进行加层扩建,相关扩建房屋已于2025年9月26日取得房产证,新增取得的房产面积为23925.14平方米。
标的公司的二次改扩建工程(1标)的改扩建及新建房产已完工但仍未取得
不动产权证,该等改扩建及新建房产目前已投入使用,属于对设备用房进行改扩建,并新建危险品仓房和水处理房。未办理竣工验收的房产面积合计17249.56平方米,占上海富驰及其子公司整体房产面积(161911.33平方米)的比例约
10.65%,用途为生产建设的主要厂房。
2、相关房产长期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原因、是否实际处于使用状态及相关在
建工程转固情况,对标的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前述相关房产长期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原因系上述厂房在建设完成后长期未
通过消防验收,主要是因为相关房产在建设完成后,为满足生产工艺需求,在建筑物内部做了隔断,并增加了相关烟感及手报,与竣工图存在不一致,且当时厂房内消防器材已部分过期并更换新产品,需要重新设计、审图、改造、进行第三方消防检测后方可进行消防备案和验收。
此外,上述相关房产还存在土建、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问题,对该两个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造成了影响。与此同时,原竣工时点为疫情期间,标的公司子公司东莞华晶及连云港富驰仍在产能爬坡阶段,无法在停产验收期间提供产能支持。
标的公司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部分房屋,实际处于使用状态,且相关在建工程已经转为固定资产。
2025年5月21日,上海市宝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明确:“上海富驰因配合政府搬迁和两次疫情原因,导致相关产证尚未取得,截至目前,上海富驰上述改扩建厂房、新建厂房相关验收手续正积极办理中,区各委办局给予重视和支持,当前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待综合竣工验收完成后申请办理可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6-4-1-4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5年9月1日,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出具《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厂房改扩建工程(粉末注射成形技术产业化应用项目)已竣工验收。
2025年9月16日,上海市宝山区房地产测绘管理办公室出具了《房屋土地测绘成果入库证明》,显示厂房改扩建工程(粉末注射成形技术产业化应用项目)符合入库条件。
2025年9月26日,标的公司的粉末注射成形技术产业化应用项目的扩建房屋取得房产证。
二次改扩建工程(1标)的改扩建及新建房产目前尚在办理综合验收,根据上海市宝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区各委办局对此给予重视和支持,待综合竣工验收完成后相关厂房可申请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目前未见相关房产取得房产证书存在重大障碍。标的公司在取得相应房产证书后,对标的公司未来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相关事项是否存在被进一步处以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的风险,是否涉及重大违法行为
2022年7月11日,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已经就上海富驰于2021年11月10日从事二次改扩建工程(项目)中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
用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罚款32500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该项处罚金额系基于相关规定的最低处罚金额标准进行确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因此,相关事项已经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并不涉及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上海富驰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上海富驰及其子公司所属各政府部门网站等公开信息检索途径核查,除前述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处罚事项外,报告期内上海富驰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重大行政处罚。
6-4-1-4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由于目前粉末注射成形技术产业化应用项目的相关房产已取得房产证,二次改扩建工程(1标)的改扩建及新建房产在办理综合验收过程中,根据上海市宝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区各委办局对此给予重视和支持,待综合竣工验收完成后相关厂房可申请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标的公司说明,预计取得房产证书不存在重大障碍。
4、前述事项对本次评估是否存在影响
上述房屋建筑物已转为固定资产,并建设在上海富驰合法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上海富驰正常使用上述房产,且未发生过权属纠纷。《评估报告》中已披露了改扩建房产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的相关事项。评估范围内的上述房产虽然尚未办理房产证,但目前仍能正常生产经营,未办理权属证书并不会对标的公司目前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影响资产评估中对于房产价值的判断因此,本次评估作价未考虑权属瑕疵的影响。
(二)标的公司是否已依法办理排污许可,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取得环评
备案或批复的情形,已建项目是否均已按要求通过环保验收,最近三年是否曾涉及环保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标的公司是否已依法办理排污许可,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取得环评备案
或批复的情形,已建项目是否均已按要求通过环保验收序项目建设项目名称标的公司已取得环评备案、批复环保验收日期是否号主体取得排污许的时间通过可环保验收上海富驰高科《排污许可2020年8月19日,竣工环保验收技股份有限公证》(证书编
1上海市宝山区生态公示起始日期是标的司二期项目号:环境局出具《关于上2022年8月5日
公司(三阶段)91310113631海富驰高科技股份
6158106001X 有限公司二期项目
上海富驰高科竣工环保验收
2)是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技股份有限公公示起始日期
6-4-1-4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司二期项目5告知承诺决定》2021年6月2日
#厂房生产内容
2024年1月5日,上
海市宝山区生态环上海富驰高科境局出具《上海市宝技股份有限公山区生态环境局关尚处于试生产
3否
司技改项目于上海富驰高科技调试期间股份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2017年9月7日,上
海市宝山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上海竣工环保验收上海驰声新材
4驰声新材料有限公公示起始日期是
料有限公司司环境影响报告表2020年7月6日的审批意见》(沪宝《排污许可环保许[2017]646号)证》(证书编驰声
号:2020年10月19日,新材
91310113MA 上海市宝山区生态
料1GLN561X00 环境局出具《上海市
1Y) 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竣工环保验收
上海驰声新材关于上海驰声新材公示起始日期
5料有限公司扩是
料有限公司扩建项2020年12月17建项目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日的告知承诺决定》
(沪宝环保许[2020]241号)固定污染源
东莞东莞华晶粉末排污登记回2018年11月29日,2020年8月18
6是华晶执(登记编号冶金有限公司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日,东莞市生态
91441900079
6-4-1-4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建设项目 533263L001 出具《关于东莞华晶 环境局出具《关Y)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于东莞华晶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末冶金有限公报告表的批复》(东司一期建设项环建[2018]11774号)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东环建[2020]
9924号)通过环
保验收环保验收公示
2020年1月20日,
东莞华晶粉末日期2020年11《城镇污水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冶金有限公司月19日、验收东莞排入排水管出具《关于东莞华晶东城分公司建增补项环保验华晶网许可证》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设项目一期收公示日期207东城(证书编号:东莞分公司建设项23年9月6日是分公粤莞排(202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司东莞华晶粉末1)字第0012的批复》(东环建环保验收公示冶金有限公司971号)[2020]3032号)日期2021年6东城分公司建月29日设项目二期
2021年4月25日,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出固定污染源具《关于对连云港富连云排污登记回环保验收公示粉末注射智能执(登记编号驰智造科技有限公
8港富日期2022年11是
制造产业园 91320791M 司粉末注射智能制
驰 A21L8GL17 月 27 日造产业园项目环境
001X)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连开环复〔2021〕
38号)
6-4-1-4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2年10月24日,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出新增280万件具《关于对连云港富环保验收公示医疗器械零件驰智造科技有限公
9日期2024年10是
生产线技改项司新增280万件医疗月11日目器械零件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连开环复〔2022〕118号)
2024年5月7日,连
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出具连云港富驰智《关于对连云港富造科技有限公驰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新增2000万在建暂未涉及
10尚未取得司新增2000万件智否
件智能锁具零环保验收能锁具零件生产线件生产线技改技改项目环境影响项目报告表的审批复》
(连开审批复〔2024〕42号)
2024年7月5日,连
云港经济技术开发连云港富驰智区行政审批局出具造科技有限公《关于对连云港富司汽车涡轮增驰智造科技有限公在建暂未涉及
11尚未取得否
压叶片智能生司汽车涡轮增压叶环保验收产线技术改造片智能生产线技术项目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连开审批复〔2024〕78
6-4-1-4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号)
2025年2月6日,连
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出具连云港富驰智《关于对连云港富造科技有限公驰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折叠屏手机在建暂未涉及
12尚未取得司折叠屏手机铰链否
铰链核心零件环保验收核心零件智能化技智能化技术改术改造生产线项目造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连开审批复〔2025〕16号)
根据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影响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方式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就上述建设项目自主验收的验收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已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建设项目不存在未取得环评备案或批复的情形,除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改项目处于试生产调试期间以及连云港富驰智造科技有
限公司新增2000万件智能锁具零件生产线技改项目、连云港富驰智造科技有限
公司汽车涡轮增压叶片智能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连云港富驰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折叠屏手机铰链核心零件智能化技术改造生产线项目仍处于在建状态外,其他已建项目均已按要求通过环保验收。
2、最近三年是否曾涉及环保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23年10月17日,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就上海富驰生产废水通过废
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无法全部回用于生产,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6-4-1-5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作出处罚决定,罚款400000元。
根据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富驰相关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并已缴纳罚款;上海富驰的上述行为不属于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除上述处罚外,上海富驰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处罚的情形,最近三年标的公司不存在环保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以下无正文)
6-4-1-5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张霞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张天龙
经办律师:
于凌年月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长沙·海口·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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