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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股份:东睦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相关规定,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5年8月22日,向304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90元/股,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1格。

三、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5年8月22日为授予日,向304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90元/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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