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月14日14:30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景江路150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通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88002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9835%。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6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57128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56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26734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591%;反对
60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47%;弃权185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1062%。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44969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22%;反对60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8%;弃权1852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0%。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修订《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5051363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6.2477%;反对
238150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6465%;弃权184500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0.1058%。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969598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044%;反对2381500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519%;弃权184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7%。
2.02修订《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处置权限暂行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15050893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6.2450%;反对
238172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6477%;弃权187000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0.1073%。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969128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956%;反对2381720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560%;弃权187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4%。
2.03修订《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5050863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6.2448%;反对
238200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6494%;弃权184500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0.105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969098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951%;反对2382000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612%;弃权184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7%。
2.04修订《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5051433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6.2481%;反对
238143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6461%;弃权184500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0.1058%。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969668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057%;反对2381430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506%;弃权184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7%。
2.05修订《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5051243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6.2470%;反对
238162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6472%;弃权184500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0.1058%。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969478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022%;反对2381620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541%;弃权184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7%。
2.06修订《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5049643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6.2378%;反对
238122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6449%;弃权204500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0.1173%。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967878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724%;反对2381220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467%;弃权204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9%。
2.07制定《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50482239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6.2297%;反对
2383330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6570%;弃权197600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0.1133%。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9664589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459%;反对23833302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860%;弃权197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1%。
2.08废止《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短期投资的审批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7394964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771%;反对
354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028%;弃权209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1201%。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13199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05%;反对354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2%;弃权209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3%。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