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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4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5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

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更正补充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告》。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3日14:30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景江路150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通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591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693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40228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64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1699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28%;反对

757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15%;弃权6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57%。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587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55%;反对757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9%;弃权6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01交易方案概况

表决结果:同意1191700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29%;反对

757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15%;弃权6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56%。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588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57%;反对757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9%;弃权6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2.02交易方案概况-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表决结果:同意1191437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410%;反对

757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15%;弃权32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275%。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325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71%;反对757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9%;弃权329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3交易方案概况-募集配套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1191700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29%;反对

757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15%;弃权6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56%。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588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57%;反对757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9%;弃权6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2.04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1191699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28%;反对

757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15%;弃权6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57%。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587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55%;反对757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9%;弃权6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2.05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191699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28%;反对

757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15%;弃权6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57%。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587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55%;反对757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9%;弃权6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2.06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1191679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12%;反对

759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32%;弃权6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56%。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5676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18%;反对759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58%;弃权6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2.07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1191700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29%;反对

757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15%;弃权6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56%。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588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57%;反对757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9%;弃权6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2.08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1191440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413%;反对

757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15%;弃权32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272%。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328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76%;反对757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9%;弃权32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

2.09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锁定期安

表决结果:同意1191700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29%;反对

757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15%;弃权6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56%。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588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57%;反对757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9%;弃权6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2.10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过渡期损益归属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191599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545%;反对

757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15%;弃权16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14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487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70%;反对757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9%;弃权16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2.1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1191678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11%;反对

759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32%;弃权6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57%。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566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17%;反对759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58%;弃权6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2.12现金支付

表决结果:同意1191700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29%;反对

757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15%;弃权6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56%。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588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57%;反对757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9%;弃权6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2.13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1191675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08%;反对

759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35%;弃权6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57%。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563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11%;反对759800股,占与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64%;弃权6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2.14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1191676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09%;反对

759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35%;弃权6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56%。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564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13%;反对7598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64%;弃权6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2.15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同意1191699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28%;反对757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15%;弃权6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7%。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587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55%;反对757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9%;弃权6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2.16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发行数量及募集配套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同意1191680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13%;反对

759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30%;弃权6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57%。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568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20%;反对7593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55%;弃权6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2.17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1191681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13%;反对

759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30%;弃权6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5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569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22%;反对7593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55%;弃权6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2.18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锁定期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1191680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13%;反对

759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30%;弃权6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57%。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568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20%;反对7593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55%;弃权6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2.19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1191700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29%;反对

757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15%;弃权6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56%。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588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57%;反对757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9%;弃权6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2.20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1191673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07%;反对

759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35%;弃权6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58%。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561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07%;反对7598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64%;弃权69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2.21决议有效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191675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08%;反对

759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35%;弃权6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57%。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563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11%;反对7598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64%;弃权6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1478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444%;反对

777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485%;弃权8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71%。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366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46%;反对7778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97%;弃权8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1454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424%;反对

780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505%;弃权8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71%。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342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02%;反对7802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42%;弃权8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5、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1478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444%;反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77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485%;弃权8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71%。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366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46%;反对7778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97%;弃权8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6、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1418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394%;反对

782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522%;弃权9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84%。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306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35%;反对7823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80%;弃权99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7、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1681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13%;反对

757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15%;弃权8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72%。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569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22;反对757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9%;弃权8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8、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和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1686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18%;反对

756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10%;弃权8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数的0.0072%。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574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31%;反对7569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0%;弃权8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9、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1663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598%;反对

759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30%;弃权8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72%。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551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89%;反对7593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55%;弃权8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1686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18%;反对

756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10%;弃权8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72%。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574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31%;反对7569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0%;弃权8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11、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1685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17%;反对

756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10%;弃权8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数的0.0073%。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573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30%;反对7569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0%;弃权8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12、审议通过《关于确认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1686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18%;反对

756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10%;弃权8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72%。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574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31%;反对7569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0%;弃权8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13、审议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1692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23%;反对

756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05%;弃权8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72%。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580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43%;反对7563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99%;弃权8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14、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1596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543%;反对

756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03%;弃权18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15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484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65%;反对756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94%;弃权18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15、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相关措施及承诺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1711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39%;反对

754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290%;弃权8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71%。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599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78%;反对754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64%;弃权8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16、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1304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299%;反对

795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628%;弃权8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73%。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192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24%;反对795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5%;弃权8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

17、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1279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278%;反对

797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648%;弃权8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74。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1676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78%;反对797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60%;弃权8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18、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1714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41%;反对

753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285%;弃权8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74%。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602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83%;反对7539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55%;弃权8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19、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信息发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1670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04%;反对

756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05%;弃权10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091%。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558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02%;反对7563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99%;弃权10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2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1670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04%;反对

756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05%;弃权10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091%。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558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02%;反对7563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99%;弃权10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2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1667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02%;反对

756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10%;弃权10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088%。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555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96%;反对7568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08%;弃权10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22、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83121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0804%;反对

109234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107%;弃权10500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0089%。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2920017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85%;反对1092348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20%;弃权10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2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签署<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1631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572%;反对

756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305%;弃权14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123%。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519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30%;反对7563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99%;弃权14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签署<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的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16956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625%;反对

7539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285%;弃权10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09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25836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48%;反对7539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55%;弃权10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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