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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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5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
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月21日14:30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景江路150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21日,通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21日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21日9:15-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5476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6226%。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4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72136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526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审议通过《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66372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1783%;反对
400938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8098%;弃权16800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0119%。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319652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862%;反对400938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19%;弃权168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2、审议通过《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66452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1789%;反对
400438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8063%;弃权21000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0148%。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319732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873%;反对400438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54%;弃权21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68332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1921%;反对
398448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7924%;弃权22100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0155%。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321612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16%;反对398448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97%;弃权221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变更并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3880952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2805%;反对
384648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6956%;弃权33900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0.0239%。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3342326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750%;反对3846481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10%;弃权339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