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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航: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30日公司董事会2025年第11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要求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他能够对其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1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前款所称内幕信息包括:

(一)可能对公司、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2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3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4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

理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

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管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

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者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八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

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利。

第九条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

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的办公设备。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

5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内

幕信息等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6前款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

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

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

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三条公司各相关负责部门及单位应如实、完整记

录内幕信息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格式按照附件

1),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司应在内幕信息

7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四)

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格式可参照附件1)。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

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格式可参照附件1)。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8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

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应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六条公司在披露前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

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八条公司各相关负责部门及单位应要求内幕信息9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时及时填写《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每季度结束后五日内将除重大事件内幕信息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随时检查或要求公司相关负责部门及单位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登记备案材料的管理工作,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应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已发生或者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

10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

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评审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工作流程图。

11附件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注1)

公司简称:中国东航公司代码:600115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序号内幕信身份证知悉内知悉内知悉内内幕信内幕信登记时登记人息知情号码幕信息幕信息幕信息息内容息所处间

人姓名时间地点途径/阶段方式注3注4注5注6注7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各登记人可根据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五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

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单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

收购人、交易对手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4.知悉内幕信息时间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5.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6.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7.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12信息保密提示性附注:

1.贵方确认本文件所披露的任何技术性、经营性信息和数据(以下称“保密信息”),不论该等信息和数据有无标记“保密”、“专用”、“秘密”或其他类似文字,均涉及本公司内幕机密。贵方在此承诺并保证对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且不会将保密信息用于未经本公司书面许可的目的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贵方的保护措施应至少等同于贵方对自己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密措施。

2.贵方应将接触上述保密信息的雇员和/或顾问的人数严格限制在从事有关

允许的目的的活动时与之直接相关并且必要的范围内,并督促和保证该等雇员和顾问遵守保密义务。

3.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向第三方披露本

文件中所有保密信息。

4.贵方理解本公司提供给贵方的保密信息仅供贵方参考。对于贵方因使用

本公司提供的保密信息而受到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应由贵方独自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5.经本公司书面要求,贵方应当、并应促使其接触保密信息的雇员和/或顾

问在五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本公司返还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资料以及包含或体现了保密资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及全部副本。

6.如果因贵方未履行保密义务,泄露本公司保密信息,造成本公司经济或

名誉损失,本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

13附件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流程图交易相关部门或单位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商业秘密启动交易 商密 Y咨询保护实施办法》报公司保密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记管理制度》自行判断

进行判断交易是否 N

属于内幕信息 Y

Y 启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确定内幕知情人,填提醒做好登记工作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分阶段报送内幕信

定期督促登记工作咨询,合同订立,公息知情人档案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汇总档案并存档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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