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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水利: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8 00:00 查看全文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6年修订)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坚持党对内部审计工

作的领导,立足经济监督定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规范审计、求真务实,科技强审、深化运用,以有力有效的审计监督服务保障公司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及各

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与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五条公司建立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公司党委、董事会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公司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审计协管领导协助董事长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六条董事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二)审批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

(三)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监督及

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需向董事会报告的重要审计事项,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有关部门审计工作的重要决议、决定和要求,研究提出有关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前置研究讨论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机构设置方案、内部审计规划、年度审计计划;

(三)研究决策国家审计、上级单位审计及配合的有关重大

问题和事项,前置研究讨论征求意见反馈报告、审计整改方案等重要报告,督促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及其有效闭合;

(四)听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前置研究讨论重要

审计报告,研判审计中发现的性质严重、敏感复杂、影响较大的重要问题,提出相关处置及其追责等决策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审计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审计项目,向公司党委会、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单位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的审计人员。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并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其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单位审计部的意见,任免结果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应当报上一级单位审计部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

继续教育,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参加相关执业资格考试,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加大审计与业务部门之间的人员交流力度,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第十二条公司保障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公司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统筹调配审计资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抽调公司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子公司专(兼)职审计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履行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证。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工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外部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

规章制度要求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二)编制公司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报党委会

前置审议、审计委员会审阅,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公司及子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国企改

革重点任务、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情况以及上级单位重大经营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子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子公司固定资产等投资项目、自然资源资产

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合规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子公司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七)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八)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九)对公司及子公司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十)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一)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

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二)统筹审计信息化建设及应用;

(十三)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四)接受国资委、国家审计机关等上级监管部门以及上级单位审计部的监督和指导;

(十五)承担国家和上级单位审计监督的协调配合工作,根据有关规定为国家审计和上级单位审计提供相关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支持;

(十六)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七)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八)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九)国家有关规定、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及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下同);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有关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

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

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按照“统一管控、统分结合、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的原则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加强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统一管控,负责统领公司审计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标准、人员调配和成果共享。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全面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建

立健全审计对象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单位、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等要求,结合自身风险管控需要,合理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频次,规范开展各类审计监督,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一)对子公司确保每5年至少轮审1遍;

(二)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要子公司实施重点审计,确保每年至少1次;

(三)对资金管理机构每年至少应审计1次,对负责资金审批和具体操作的关键岗位和重要环节应进行常态化监督;

(四)对重点金融子公司和信托、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金融

业务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审计,切实防止风险交叉传导;

(五)对重点境外经营投资项目(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或

重要境外企业(机构),每年至少应审计1次;(六)对子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

第二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在审计全覆盖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加强对重点子公司和关键业务流程内部控制的审计监督;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开

展跟踪审计;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对风险高、问题多、反映大的单位及领导人员加大审计力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加强审计项目和审计组织方式

的统筹管理,加大审计资源整合力度,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按照年度审计计划的安排,组织各审计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包括经济责任审计的被审计人员,下同)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审计部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阻挠审计,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情况,不得限制向公司审计部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或提供相关业务支持。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

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公司审计部应当贯彻落实科技强审有关要求,加强审计技术方法创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数字化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加强内部审计质量控制,通过

审计业务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保障审计信息的规范管理和有序流转,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公司审计部负责每年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其报告内容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公司董事长审核后上报董事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审计部在向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报告年度

审计计划、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违规违

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的同时,应当向上一级单位审计部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公司及上一级单位报告。

第五章内部审计程序管理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审计计划编制、审

计项目组织实施、审计整改检查、审计档案管理等程序。

第二十九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围绕公司工作中心,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上级单位和公司制度要求,明确审计目标和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审计委员会审阅、董事会审批后下达,并报上一级单位审计部备案。年度审计计划一经下达,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必要调整,应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审批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审计部在开展审计项目前,应将审计通知报

审计协管领导审核,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实施审计项目,应当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批,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审计事项实施必要

的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实行三级复核。

第三十三条对纳入上级单位审计部复核或审理范围的审计项目,审计组应当根据其复核或审理意见对审计报告作出修改,必要时应当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注明审计目的、范围、依据,提出建议。

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三十五条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六条公司审计部应当组织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

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审计协管领导审核,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审批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备案,其中: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结果应当向公司党委会报告。第三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排查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线索,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部。审计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

第三十八条审计组应当在审计项目终结后的5个月内归档

审计文件材料,不得迟于次年4月底。

第三十九条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根据审计项目涉及的

金额、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划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

30年、10年。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归档年度开始计算。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条公司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内外部审计发

现问题的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报送整改方案,落实审计整改。

第四十一条审计部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研究部署整改工作,抓好审计整改落实,层层压实审计整改责任;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第四十三条审计部应当结合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加强与纪检巡察、组织人事、法律合规、资产财务、经营管理等部

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四十四条审计部建立审计通报机制,将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成效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十五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

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审计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或纪检部门。

第四十六条公司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应有效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可以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四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及时汇总整理审计发现问题、审计

整改检查结果、移送处理结果等审计结果信息,将其作为出具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单位党

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阻碍检查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

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规定或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或

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重大事项应列入审计计划而不列入,或发现重大问题后拖延不查、敷衍不追、隐匿不报等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及单位相应领导人员的分管或协管责任。

第五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所在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各

单位按照本制度执行,无需另行制定制度。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渝三电〔2023〕259号)、《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试行)》(渝三电〔2023〕

3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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