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7证券简称:西宁特钢公告编号:临2026-037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11日召开了十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的议案》,公司对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做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具体如下: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2、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其他事项未发生变化。
3、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调整不涉及增加募集资金数额、增加新的募投项目、增加
发行对象或认购股份,不构成发行方案的重大变化。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十届十六次董事
会、十届十二次监事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6年6月11日召开了十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的议案》,公司对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做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其他事项未发生变化。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调整不涉及增加募集资金数额、增加新的募投项目、增加发行
对象或认购股份,不构成发行方案的重大变化。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根据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公司董事长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具体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募集资金规模等具体事宜。本次发行最终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最终募集资金总额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长根据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确定,但最终发行价格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最终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
100000.00万元(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按照最终募集资金总额
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并不超过578034682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00%。
本次调整不构成发行方案的重大变化,根据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