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653号
致: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5日14点0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1号神舟大厦12层大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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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2025年12月9日召开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12月1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5日14点0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1号神舟大厦12层大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大明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33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14,402,8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9584%,其中,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3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14,402,8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9584%。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无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出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33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861,6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95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人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无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出席,因此本次股东会不涉及现场表决投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中国卫星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14,067,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4%;反对10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弃权226,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26,5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818%;反对10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61%;弃权226,3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21%。
表决结果:通过
(二)中国卫星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4,238,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3%;反对8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弃权78,8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表决结果:通过
(三)中国卫星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4,228,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6%;反对8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弃权88,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表决结果:通过
(四)中国卫星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4,236,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8%;反对8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弃权83,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表决结果:通过
(五)中国卫星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4,220,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3%;反对8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99,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679,8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71%;反对8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72%;弃权99,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57%。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李大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1,662,98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21,80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577%。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选举路明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1,452,17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9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11,0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614%。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选举姚钧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1,478,62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4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37,45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127%。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选举孔延辉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1,446,44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05,27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637%。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选举贾世宇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1,444,75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8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03,58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349%。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选举朱楠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1,452,70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11,53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705%。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选举王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1,461,00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19,83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121%。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穆月英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1,576,53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035,36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83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选举李小荣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1,433,35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6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92,17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402%。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选举都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1,474,345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3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33,16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396%。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选举王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1,439,84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7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98,66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51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开行律师事务所(盖营)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肖爱华
许亮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