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
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12月31日及2024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并于2025年4月27日出具了编号为上会师报字(2025)第6751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2024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述事项的影响已经消除进
行说明如下:
一、保留意见情况
2024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1、’所述,长江投资于2025年3月11日收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应诉通知书和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
限公司于2024年12月递交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法院已经受理长江投资参股公司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长江投资其他与
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分配利润152369473.90元;2、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担保费、
1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截至审计报告日,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由于诉讼案件情况复杂,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诉讼相关报表项目列报是否完整、准确,我们亦无法确定应调整金额及对相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
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长江投资,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保留意见提供了基础。”二、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消除情况公司于2025年6月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在法院裁定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交中心”)撤回起诉的同时,公司收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应诉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及民事起诉状(更新版)等文件,法院已经受理金交中心诉公司“其他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次诉讼”),案号:(2025)沪
7101民初1382号。前次诉讼中原告仅以公司作为被告,本次诉讼中
原告追加公司及若干主体作为共同被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 6月 19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
2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18)。该案已于2025年12月15日下午开庭。
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收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转发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金交中心现变更本案诉讼请求,具体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一上海冉荣贵金属有限公司在其收取的利润及
业绩奖励范围内按其30%持股比例向原告返还36585018.35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收取的利润
范围内按其15%持股比例向原告返还18292509.18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三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收
取的利润范围内按其40%持股比例向原告返还48780024.47元;
4.请求判令被告四上海千圣贵金属有限公司在其收取的利润范
围内按其15%持股比例向原告返还18292509.18元;(以上金额合
计121950061.18元)
5.请求判令被告五蒋良德对被告一返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各被告在其收取的利润及业绩奖励范围内就其他被
告不能履行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7.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担保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
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本案虽尚未作出生效判决,但已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相关案件事实、诉讼请求及公司可能承担责任范围较
2024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时已进一步明晰。基于本案现阶段进展以及
已获取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已将2024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
3所涉及事项在2025年度的财务报表中作出适当反映。据此,公司认
为2024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不确定性在本期已消除,该事项已不再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通过实施前述“二”所述的措施,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已经消除。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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