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电2025年年度股东会陆达律所法律意见书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陆法意见字025号
致: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武芳芳、张永权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见证。
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使用。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1郑州煤电2025年年度股东会陆达律所法律意见书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28日、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已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及证件进行了查验、登记。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上午10:00在郑州市中原西路66号公司本部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到9:2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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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11:30,下午13:00到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余乐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内容一致。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经办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60人,代表股份63784182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35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324403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1.90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56人,代表股份
540144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433%。
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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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审议: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非累积投票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5年度财务决算及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3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5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薪酬及拟订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与控股子公司开展联合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9关于子公司开展反向保理业务的议案
10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表决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代表和经办律师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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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3569490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34%;反对1828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7%;
弃权3182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9%。
表决结果:通过。
2.《2025年度财务决算及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3563790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44%;反对1830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9%;
弃权3739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7%。
表决结果:通过。
3.《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63564320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53%;反对1828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7%;
弃权3697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563780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44%;反对18393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3%;
弃权3647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
表决结果:通过。
5.《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63563920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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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546%;反对18496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9%;
弃权3530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499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8490%;反对184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5555%;弃权353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955%。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564410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54%;反对1827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5%;
弃权3698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548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9406%;反对182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1501%;弃权369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093%。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薪酬及拟订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557820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1%;反对1903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4%;
弃权3602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889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7094%;反对190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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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股份的35.5606%;弃权360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30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与控股子公司开展联合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561770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13%;反对19183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7%;
弃权3058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0%。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子公司开展反向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561190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03%;反对1897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5%;
弃权3321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2%。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557940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3%;反对1902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1%;
弃权36042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6%。
表决结果: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内容与公告通知事项一致,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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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1.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2.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并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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