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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宏图: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9-15 查看全文

*ST宏图 --%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國浩律師事務所

GRANDALL LAW FIRM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5、7-8层邮编:210036

5,7-8F/Block B,309#Hanzhongmcn Strcet,Nanjing,China Post Code:210036

电话/Tel: (+86)(25)8966 0900 传真/Fax:(+86)(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之委托,指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

行了必要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

序、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廖帆先生主持,于2022年9月

14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南京市软件大道68号7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

时间:2022年9月14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4日9:15-15:00期

间。

公司已于2022年8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刊登,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司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会议

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

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321,476,9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7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1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883,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30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25,360,7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0905%;上述人

士提交了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合法文件。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

司股东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参与。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

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E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23,443,04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05%,反对1,917,70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选举廖帆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23,443,04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05%,反对1,917,7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74,968,908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58%,反对1,917,700股,

弃权0股。

2.02审议通过《选举李国龙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23,443,04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05%,反对1,917,7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74,968,908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58%,反对1,917,700股,

弃权0股。

2.03审议通过《选举许娜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23,443,04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05%,反对1,917,7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74,968,908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58%,反对1,917,700股,

弃权0股。

2.04审议通过《选举曾凡曦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23,443,04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05%,反对1,917,7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74,968,908股,同意股份数

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58%,反对1,917,700股,

弃权0股。

2.05审议通过《选举冯世光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23,443,04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05%,反对1,917,7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74,968,908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58%,反对1,917,700股,

弃权0股。

2.06审议通过《选举邵静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23,443,04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05%,反对1,917,7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74,968,908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58%,反对1,917,700股,

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选举常华兵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23,443,04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05%,反对1,917,7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74,968,908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58%,反对1,917,700股,

弃权0股。

3.02审议通过《选举陈爱武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24,699,74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8%,反对661,0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76,225,608股,同意股份数

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02%,反对661,000股,

弃权0股。

3.03审议通过《选举张谊浩为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23,443,04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05%,反对1,917,7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74,968,908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58%,反对1,917,700股,

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姚勤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4,699,74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8%,反对661,0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76,225,608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02%,反对661,000股,

弃权0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和股东没有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案。

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加盖印章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非

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7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9月14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经办律师: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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