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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龙物流: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薪酬及津贴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09 00:00 查看全文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管人员薪酬及津贴管理办法

1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术语和释义..............................................3

第三章组织与职责..............................................4

第四章高管薪酬组成结构...........................................5

第五章董事薪酬及津贴管理..........................................7

第六章高管薪酬管理.............................................7

第七章高管绩效评价.............................................8

第八章薪酬的止付追索............................................9

第九章附则.................................................9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龙物流或公司)的董事和高管绩效与薪酬及津贴发放管理,强化治理层和管理团队引领公司发展、创造经营业绩的积极性、主动性、协同性,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健康、高质量发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龙物流的董事、高管和党群主要领导人员。

第三条激励管理原则:

(一)结果原则:无结果不激励,坏结果负激励。

(二)集体原则: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集体决策,集体负责;

集体成效,团队共享。

(三)首责原则:总经理作为公司负责人是公司绩效目标与结果的

第一责任人。

(四)匹配原则:总经理是第一激励对象,激励力度(额度)和匹

配度与绩效实现难度、风险高低成正相关,且与常人直觉相符。

(五)长效原则:激励机制应长期有效,以保障公司高质量绩效的

可持续性,保障公司负责人及团队高质量决策价值的结果兑现性。

(六)追溯原则:审计或纪检等部门查实有违反、超越本办法核算

或错误核算高管薪酬的情况,差额部分应追缴并归入公司账户。

第二章术语和释义

第四条董事:本办法所指董事是指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包括:外部董事、独立董事、专职董事和内部董事。

3(一)外部董事:是指除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以外,还在股东单位(或股东关联单位)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聘任的独立董事。

(三)专职董事:是指除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外,不担任本公司其他职务,且不在其他任何单位担任职务的董事。

(四)内部董事:是指除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以外,还担任本公司其他职务的董事。

第五条高管:本办法所指为铁龙物流《公司章程》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六条党群主要领导人员:指公司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工会主席。

第三章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由股东会决定;高管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决定。

第八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董事薪酬方案;

(二)审批高管绩效与薪酬激励管理办法;

(三)审批高管绩效评估结果与应用方案;

(四)授予总经理颁发“总经理特别奖”的权限;

(五)督促并管理高管绩效和薪酬激励效果;

(六)其他与高管绩效薪酬相关的职责。

4第九条总部人力资源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董事和高管薪酬及津贴管理办法;

(二)负责核算和汇报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

(三)负责根据本办法核算董事和高管的结构薪酬;

(四)负责根据本办法安排董事和高管人员各部分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总部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供核算董事和高管薪酬所需的相关数据;

(二)根据本办法复核董事和高管的薪酬;

(三)负责统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个税申报;

(四)执行董事和高管薪酬的发放。

第四章高管薪酬组成结构

第十一条公司高管人员全部实行年薪制。年薪制是以公司规模和

效益为依据,确定高管在公司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年度综合报酬,其计算公式为:高管薪酬总额=高管年薪+高管激励薪酬。本办法所指薪酬皆为税前薪酬。

第十二条高管年薪=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条高管基本薪酬是高管的固定薪酬,计算方法为:

高管固定薪酬=高管岗位系数×固定薪酬标准,其中高管岗位系数如表一。

5表一

岗位名称岗位系数

总经理、党委书记1

常务副总经理0.9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0.8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第十四条高管绩效薪酬是高管的浮动薪酬,计算方法为:

(一)第一年高管绩效薪酬额度与第一年高管基本薪酬额度相同;

(二)第二年起,当年高管绩效薪酬=上一年高管绩效薪酬×当年高管绩效指数。

其中,高管绩效指数是应用高管绩效评估算法得出的综合描述高管团队绩效的数字结果;

计算公式为:高管绩效指数=∑(绩效指标 n×指标权重 n)

×100+100,n 为绩效指标的个数。

第十五条高管激励薪酬是在本办法内为突出贡献或实现长期高绩

效目标成果而支付的报酬,包括总经理特别奖、董事长奖。

第十六条总经理特别奖指经董事会批准并授权给总经理,用以评价和激励高管成员做出突出贡献的奖项。总经理可对当年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管人员,实施正向奖励激励;亦可对当年严重失职或未完成专项任务的高管人员,实施负向处罚激励。

第十七条总经理特别奖的总金额不超过上年高管实际支付薪酬总

额的10%,年度方案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并备案后,财务部依照总经理签批文件执行。

6第十八条董事长奖金指担负公司绩效首责的总经理做出突出贡献,

董事长给予总经理的奖金,额度由董事长决定。

第五章董事薪酬及津贴管理

第十九条外部董事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公司每年向每位独立董

事支付津贴12万元(不含税),按10000元/月发放;独立董事参加公司会议的差旅费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专职董事在本公司领取薪酬,其薪酬标准比照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薪酬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内部董事不领取津贴,按其在公司所担任的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领取薪酬。

第六章高管薪酬管理

第二十三条高管基本薪酬分12个月核算和发放。

第二十四条高管绩效薪酬按年核算,董事会审批后即可发放。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特别奖的奖金在每年年底前发放。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奖金,经董事会审批后,即可发放。

第二十七条仅当高管绩效指数连续三年≥107时,高管基本薪酬可上调,上调幅度为三年高管绩效指数的均值。

第二十八条当高管绩效指数连续四年≥107时,高管基本薪酬在第四

年可上调的比例为【(第四年高管绩效指数-100)÷2】%。高管绩效指数连续五年≥107,第五年的调薪算法同第四年,以此类推。

第二十九条高管绩效指数算法的指标和权重如需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应整体重新审视、分析、论证并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通过

7后修订本办法。

第七章高管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高管绩效指标的选用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复合性原则:指多元、多维度、长短期综合评估;

(二)相关性原则:指与公司整体或核心业务相关,与高管的个人

努力相关,与经营决策的格局或质量相关;

(三)稳定性原则:指评估指标确定后,应保持较长周期不变,以

保障激励措施的可持续性和可执行性;

(四)特色性原则:指选取的指标应能区别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

第三十一条高管绩效指标分别覆盖产品/服务维度、战略维度、财

务维度、市场维度、社会维度和创新维度。

第三十二条 高管绩效指标共 5 个,绩效指标 n为绩效指标 1、绩效指

标2、绩效指标3、绩效指标4、绩效指标5,彼此之间不重复。

第三十三条高管绩效指数公式中的单个绩效指标权重最大不应超过

40%,最小不应低于5%,所有绩效指标权重之和为100%。

第三十四条绩效指标的权重应体现面向未来的激励导向,在高管赋

予的权重值、均值及其他各类权重值的组合中进行比较,取合理方案。

第三十五条高管绩效指数的年度评价结果大于100,表示当年比前一

年有进步,激励效果处于正区间;反之,若小于100,则处于负区间,应当关注和采取对策。

第三十六条高管绩效指数连续多年≥107,是公司、高管及员工都能获得复利带来价值的合理增长值。

第三十七条高管绩效指数值越大,高管所获绩效薪酬越高,且上不

8封顶;高管绩效指数值越低,高管所获绩效薪酬越低,且下不保底。

第八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三十八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

当及时对董事、高管和党群主要领导人员绩效薪酬和激励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管和党群主要领导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激励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激励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

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试运行期间(拟三年),高管团队的人均年薪总

额涨跌幅控制在10%以内,并保留相关参数值的修改权。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及津贴制度》《高管绩效与薪酬激励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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