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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钢股份: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9-16 查看全文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级子公司。子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遵循依法依规、稳健审慎、套期保值、安全有效原则。

第二章交易品种、类型

第五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

1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

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六条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符合管理要求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要有效落实对下属子企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财务处:负责制定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落实预算管控。

2证券部:负责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审计处:负责对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进行审计。

法律事务处:负责对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提供法律支持,负责法律纠纷案件处置。

第八条子公司是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操作主体,要设置独立的风险管

理部门、交易部门,强化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则,建立定期轮岗和培训制度。仅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且开展频次较低、业务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不单独设置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但必须明确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

子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日常风险监控及系统性风险监测;交易部门负

责交易执行与日常管理;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特别是保证金的监测;法律部门负责

合同文本的法律风险评估、开展业务合规性审核;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开展审计监督。

第四章交易审批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子公司上报业务申请。子公司要结合实际业务,拟定开展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方案,通过内部决策后上报公司。请示内容包括: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可行性和必要性,业务场所、品种、工具,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机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

第十条公司核准。公司按照决策权限,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核准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金融衍生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3子公司核准事项变更时,应当上报公司重新核准。

第十一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如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三条年度计划管理。子公司要编制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年度计划,年度

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实货经营规模、年度保值规模、风险管理原则、资金占用规

模、时点最大净持仓规模、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等。子公司年度计划要经本企业董事会审议,纳入预算管理。

如遇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企业经营计划变更等情况,子公司确需调整年度计划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及时报公司决策。

4第五章交易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交易工具。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选择交易品种应当与

主业经营密切相关,不得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交易工具应当规则清晰、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最大损失可控。

第十五条交易授权。子公司董事会负责交易授权审批。授权应当明确有交

易权限的人员名单、交易品种和额度。人员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中止授权或重新授权。严禁企业负责人直接操盘。

第十六条操作流程。子公司交易部门或相应职责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业

务计划制定具体操作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操作。对于未经批准的操作方案财务部门不得拨付资金不得进行交易结算。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应当对交易工具、对手信用、合同文本等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审慎选择交易对手。

第十七条交易资金管控。对保证金等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规范资金划

拨和使用程序,加强日常监控,动态开展资金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严格履行保证金追加审批程序。不得以个人账户(或个人名义)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第十八条制度建设。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

法、业务操作手册或合规手册等。

子公司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盈亏与实货盈亏进行综合评判,客观评估对冲效果,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钩,防止片面强调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第十九条风险预警机制。子公司要采用定量及定性的方法,及时识别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风险事项,明确处置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条额度控制。子公司要在年度计划额度内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超范围开展业务。

5第二十一条止损机制。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每笔业务均应明确止损方案。实际业务触及止损方案中设定的止损点,子公司应主动进行止损操作。

第二十二条应急处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出现重大风险时,要及时启动风

险应急处理机制,成立专门工作组,制定详细的处置方案,妥善做好仓位止损、法律纠纷案件处置、舆情应对等工作,防止风险扩大和蔓延。

第二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

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

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

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

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6第二十五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资规章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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