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4月10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12日在《公司章程》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
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4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杭州市
拱墅区半山路178号杭钢第八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吴东明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至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2025年5月7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所代表股份为1527593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327%。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3157名,代表股份4033857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444%。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316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930979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771%。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7、《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2025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10、《关于2025年度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11、《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286653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801%;反对111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5%;弃权12020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4%。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286510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794%;反对11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0576%;弃权1215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0%。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283290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627%;反对141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2%;弃权12356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1%。
4、《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9286216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779%;反对114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5%;弃权12080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83289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627%;反对154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9%;弃权1105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326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892%;反对154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37%;弃权1105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71%。
6、《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8141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530%;反对159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5%;弃权12428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139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401%;反对159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38%;弃权1242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61%。
7、《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85963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765%;反对12400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2%;弃权114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3%。
8、《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4008637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3537%;反对146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25%;弃权11446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369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610%;反对146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62%;弃权1144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28%。
9、《关于2025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78127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3181%;反对119876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8%;弃权117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810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855%;反对119876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949%;弃权117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96%。
10、《关于2025年度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83045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614%;反对152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8%;弃权11525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302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915%;反对152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40%;弃权1152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45%。
11、《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85867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760%;反对117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9%;弃权121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5844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211%;反对117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39%;弃权1215100股,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5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特别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5、6、
8、9、10、1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8为涉及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议案8,关联股东富春有限公司、浙江杭钢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未现场参会。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