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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健米业:金健米业关于诉讼进展暨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07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127证券简称:金健米业编号:临2022-24号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各方达成和解,撤销起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原告。

*涉案的金额: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将获得沅江市旭泰米业有限公司无偿转让的三个商标及和解金额2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和解及撤诉事项不会对

公司日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与湖南友益佳粮油有限公司(沅江市旭泰米业有限公司经销商,以下简称“被告一”)、沅江市旭泰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就不正

当竞争行为纠纷一案达成和解,公司决定撤销起诉,并于2022年5月6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

民初10690号之一。现将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就湖南友益佳粮油有限公司、沅江市旭泰米业有限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

为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并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湘0103民初

10690号。

公司向法院提出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

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8项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年11月4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

1《金健米业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37号)。

二、本次诉讼进展暨签订和解协议情况

在本案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经各方友好协商,公司与湖南友益佳粮油有限公司、沅江市旭泰米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于2022年4月29日与沅江市旭泰米业有限公司签署了《和解协议》(注:湖南友益佳粮油有限公司是沅江市旭泰米业有限公司的经销商,故适用《和解协议》中涉及沅江市旭泰米业有限公司经销商的部分相关条款)。签订的《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沅江市旭泰米业有限公司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无偿将第30类第24053868号

“”商标、第22228096号“”商标、第22227910号“”

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转让给甲方,前述商标转让过程中乙方不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撤回申请。如转让申请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相关补正通知,乙方应尽力配合直至前述商标成功转让给甲方。另外,在转让过程中除乙方以外的原因,不能成功转让的,乙方概不负责。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自愿撤回第60562843号“”商标注册申请,如该商标已经注册成功则乙方自愿注销该商标。乙方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不得再申请注册与前述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2、双方确认:乙方向甲方支付和解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整,甲、乙双方在撤诉和和解款的事件上,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同时进行(由甲方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就该案[(2021)湘0103民初10690号]提出撤诉申请)。如有任何一方有异议,此合同自动作废。

3、乙方于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作出撤诉裁定之日起不得再印刷带

有“”、“”图案的大米包装。基于乙方目前尚有带有“”、“”图案的大米包装袋库存,甲方对于乙方库存包装给予乙方一定的过渡期,乙方最迟在2023年2月28日前将库存包装生产使用完毕。自2023年2月28日起乙方不得再生产、销售带有“”、“”图案包装的大米(以大米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为准),否则甲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为避免疑义,乙方经销商在过渡期届满后销售乙方在2023年2月

28日之前生产的带有上述图案包装的大米,不属于乙方违约,甲方亦

不得追究乙方和乙方的经销商及关联方相应责任。

4、乙方履行完和解款支付义务后,甲方/甲方关联方、乙方就

(2021)湘0103民初10690号案所涉事项再无任何争议,甲方/甲方关

联方不得向乙方/乙方关联方主张任何民事、行政或其他责任,但乙方需积极配合完成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事宜并提供相应的盖章材料。

5、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商标转让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产生的

官费以及代理费由甲方承担。

6、本协议签订之前,双方因处理纠纷事宜所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三、诉讼裁定情况2022年5月6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10690号之一,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530元,减半收取15265元,由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公告日,沅江市旭泰米业有限公司无偿将第30类第24053868号“”商标、第22228096号“”商标、第22227910号“”

商标转让给公司和撤回第60562843号“”商标注册的手续正在办理中,公司将会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诉讼和解及撤诉事项预计将增加公司2022年度损益20000元(未考虑所得税影响),具体的会计处理和最终对公司2022年度损益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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