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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健米业及相关责任人收警示函 涉虚增营收问题

证券时报网 02-04 19:08

2月4日晚间,金健米业(600127)发布公告称,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于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

公告显示,经查,2020年至2022年金健米业原子公司金健农产品(营口)有限公司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发生的14笔贸易业务,均为空转循环贸易。这些贸易无实物流转且缺乏商业实质,相关收入不应确认。同时,2020年金健营口公司与黑龙江省讷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辽宁鹏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4笔贸易业务,实际为代客户竞拍国家临储粮或储备粮业务,相关风险均由客户承担,不应采取总额法确认收入。

上述两项事项共导致金健米业2020年至2022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2.28亿元、2.66亿元、9295.60万元,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98%、3.96%、1.45%;虚增营业成本分别为2.28亿元、2.65亿元、9288.44万元,分别占当年营业成本的3.99%、3.95%、1.43%;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0.43万元、31.04万元、7.16万元,分别占当年利润总额的0.31%、-1.19%、-0.16%。

湖南证监局指出,金健米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全臻、时任总裁及代董事长陈伟、时任分管贸易业务副总裁吴飞、时任财务总监马先明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金健米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全臻、陈伟、吴飞、马先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湖南证监局要求金健米业高度重视问题,全面梳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升财务管理专业性和规范性;依法依规严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追责;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充分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公司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湖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还披露了公司针对相关问题已采取的措施。2024年,为兑现间接控股股东湖南农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的同业竞争解决承诺,同时支持上市公司聚焦粮油主责主业,金健米业与控股股东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资产置换。公司置入湖南裕湘食品有限公司和中南粮油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将包括金健农产品(营口)有限公司在内的3家从事饲料贸易业务为主的贸易公司置出。此次资产置换进一步优化了公司产业结构,助力公司聚焦粮油主业。

截至2025年三季度,金健米业贸易业务收入为1.65亿元,占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的6.94%,较2024年末贸易业务收入占比下降29.42个百分点。

金健米业表示,收到决定书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总结,严肃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和提交整改报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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