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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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金健米业,A股证券代码:600127;
全臻,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陈伟,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代董事长;
吴飞,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分管贸易业务);
-1-马先明,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2020年至2022年,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子公司金健农产品(营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健营口公司)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14笔贸易业
务全部为空转循环贸易,无实物流转且缺乏商业实质,收入不应确认。2020年,金健营口公司与黑龙江省讷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辽宁鹏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4笔贸易业务实际为代客户
竞拍国家临储粮或储备粮业务,相关风险均由客户承担,不应采取总额法确认收入。两个事项共导致公司2020年至2022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22761.39万元、26556.59万元、9295.60万元,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98%、3.96%、1.45%;虚增营业成本分别为22750.95万元、26525.56万元、9288.44万元,分别占当年营业成本的3.99%、3.95%、1.43%;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10.43万元、31.04万元、7.16万元,分别占当年利润总额的0.31%、-1.19%、-0.16%。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
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时-2-任董事长全臻,时任总裁、代董事长陈伟,时任副总裁(分管贸易业务)吴飞,时任财务总监马先明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4条、
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全臻,时任总裁、代董事长陈伟,时任副总裁(分管贸易业务)吴飞,时任财务总监马先明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3.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全臻,时任总裁、代董事长陈伟,时任副总裁(分管贸易业务)吴飞,时任财务总监马先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3-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