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QIYUANLAW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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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日的或用途。
一、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6年1月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1月10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2、本次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1月26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会现场公议丁2026年1月26日下午14:30在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湖南省常德市德山经济开发区崇德路158号)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0,684,3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9208%。
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3,709,1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779%。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会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共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山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山异议。
2、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龙阳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9,215,423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9558%。
2)关于选举帅富成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9,153,10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9115%。
3)关于选举黄亚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9,129,193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8945%。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丁选举吴静桦先生为公司第丨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9,159,00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915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26,75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59.3464%。
2)关于选举周志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9,240,60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973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08,35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61.5213%。
3)关于选举胡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9,135,132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898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02,88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58.7103%。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公司与本所各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周琳凯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签署日期:2026年/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