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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2-04 00:00 查看全文

引 号bm56000001/2026-0000142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70166787000

名 称关于对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臻、陈伟、吴飞、马先明:

经查,2020年至2022年,你公司原子公司金健农产品(营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健营口公司)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及其关联方14笔贸易业务全部为空转循环贸易,无实物流转且缺乏商业实质,收入不应确认。2020年,金健营口公司与黑龙江省讷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辽宁鹏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4笔贸易业务实际为代客户竞拍国家临储粮或储备粮业务,相关风险均由客户承担,不应采取总额法确认收入。以上两个事项共导致公司2020年至2022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22,761.39万元、26,556.59万元、9,295.60万元,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98%、3.96%、1.45%;虚增营业成本分别为22,750.95万元、26,525.56万元、9,288.44万元,分别占当年营业成本的3.99%、3.95%、1.43%;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0.43万元、31.04万元、7.16万元,分别占当年利润总额的0.31%、-1.19%、-0.16%。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全臻、时任总裁、代董事长陈伟、时任副总裁(分管贸易业务)吴飞、时任财务总监马先明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全臻、时任总裁、代董事长陈伟、时任副总裁(分管贸易业务)吴飞、时任财务总监马先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全面梳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升财务管理专业性和规范性;依法依规严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追责;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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